承包工程安全責任協議 ,承包工程安全責任劃分

導讀:
承包工程安全責任協議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簽訂的明確雙方在工程安全方面各自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的協議,通過簽訂該協議,明確發包方和承包方在工程安全方面的責任和義務,有助于確保建筑工程施工過程的安全,因此,通過簽訂承包工程安全責任協議,明確雙方在工程安全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有助于確保建筑工程施工過程的安全,該協議通常包括工程概況、安全管理制度、人員配備及培訓、危險源及防范措施、事故處理及應急預案、雙方責任和義務等內容。
承包方如何承擔安全事故責任?
承包方的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安全事故責任的承擔有約從約,無約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風險提示: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建設工程安責任由參與的所有單位共同維護。
總包與分包如何認定責任?
某市一建筑工地總包甲單位將塔吊的安裝、拆卸作業分包給乙單位,雙方簽訂了安全管理協議,并明確各自安全管理職責。2012年6月2日,乙單位在組織塔吊拆除過程中因現場管理不力,流動式汽車吊在起重作業時吊物脫繩發生墜落,造成地面一人死亡。事故發生后某市政府組成事故調查組,對該事故進行調查。現查明,甲、乙單位均是合法的生產經營單位,乙單位拆除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混亂,拆除區域監護措施不到位,未能保證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司索工違反《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未能確保起重物綁扎平穩、牢固,乙單位對此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甲單位違反《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66號令),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情況,對此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某市安監局案審委對該事故進行立案審查,對甲、乙單位的處罰意見形成分岐,觀點如下:
觀點一:甲單位負有主要責任,應作為事故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理由:甲單位是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既然《條例》作出規定,很顯然乙單位在起重機械拆卸作業過程中并沒有出現不服從管理現象,因此甲單位負有主要責任,應作為事故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觀點二:乙單位負有主要責任,應作為事故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理由:乙單位是合法的生產經營單位,具備相應的安全管理條件,應對起重機械拆卸作業現場負有安全管理責任,且甲、乙雙方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施工方案和拆卸工藝,施工現場應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各工序應當定崗、定人、定責。通過調查,乙單位因違反有關規定負有主要責任,應作為事故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觀點三:甲單位負有次要責任,不應作為事故責任單位處罰。
理由:甲、乙雙方已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乙單位應對起重拆卸作業現場進行安全管理,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司索工違反《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未能確保起重物綁扎平穩、牢固,且乙單位在拆卸作業區域缺乏監護措施,與甲單位的統一協調、管理沒有關聯關系,甲單位不應作為事故責任單位進行處罰,應根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有關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律師建議: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施工任務必須由依法取得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承接,施工任務應符合其資質等級許可業務范圍;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法律規定了總承包單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賦予了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的管理權力,明確了分包單位服從總承包單位管理的義務。當前我國《建筑法》對總承包單位的界定還是停留在“施工總承包”的層面。如果分包施工單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對總承包企業的責任如何認定,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規范GB_T50358-2005》也未說明。因此在事故調查期間應客觀分析,認真查找事故原因,依法、依規認定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結合當前司法界觀點,總承包與分包單位的事故責任認定應按下列不同情形認定:
(1)總承包方向分包方收取管理費用,分包方發生安全事故的,總承包方負連帶管理責任,分包方負主要責任;
(2) 總承包方違法分包或轉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或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施工發生安全事故的,總承包方負主要責任;
(3)總承包方在施工前未按要求向分包方提供與工程施工作業有關的資料,致使分包方未采取相應安全技術措施發生安全事故的,總承包方負主要責任;
(4)總承包方與分包方在同一施工現場發生塔吊碰撞的,總承包方負主要責任,但由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發生塔吊碰撞的,由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人員所在單位負主要責任;
(5)作業人員任意拆改安全防護設施發生安全事故的,由拆改人員所在單位負主要責任;
(6)由于前期施工質量缺陷或隱患發生安全事故的,由前期施工的單位負主要責任。
一、承包工程安全責任協議的法律地位
承包工程安全責任協議是一種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發包方和承包方均應依法承擔相應的工程安全責任。因此,通過簽訂承包工程安全責任協議,明確雙方在工程安全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有助于確保建筑工程施工過程的安全。
二、承包工程安全責任協議的核心內容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與執行
承包方應建立完善的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該制度應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危險源辨識及防范措施、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等。同時,發包方應對承包方的安全管理制度進行監督和檢查,確保其有效實施。
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及培訓
承包方應配備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并對其進行定期培訓,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發包方應對承包方安全管理人員的資質和配備情況進行審查,確保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危險源辨識及防范措施
承包方應辨識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危險源,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同時,發包方應對承包方的危險源辨識及防范措施進行監督和檢查,確保其有效性。
事故處理及應急預案
承包方應制定完善的事故處理及應急預案,以便在發生事故時能夠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理。發包方應對承包方的事故處理及應急預案進行審查,確保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雙方責任和義務
承包工程安全責任協議應明確雙方在工程安全方面的責任和義務。發包方應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施工場地、設備和材料等,并監督承包方的施工過程;承包方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施工,確保工程安全。同時,雙方應共同協作,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責任協議的主要內容:
安全責任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工程的基本信息,如工程名稱、地點、工期等。
2. 雙方的安全責任和義務,如承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協議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等。
3. 安全生產費用的支付和使用,如承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協議約定,將安全生產費用用于安全生產,不得挪作他用等。
4. 違約責任和賠償標準,如承包人未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安全生產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發包人或承包人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等。
四、承包工程安全責任協議的實際案例
某市一建筑工地發生了一起嚴重的腳手架坍塌事故,造成多人死傷。經調查發現,該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未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安全管理,導致腳手架穩定性不足。最終法院判決承包方承擔主要責任,并依法進行了處罰。
承包工程安全責任協議是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過簽訂該協議,明確發包方和承包方在工程安全方面的責任和義務,有助于確保建筑工程施工過程的安全。同時,在實際施工過程中,雙方應共同協作,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