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細則

導讀:
事實與理由: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10年6月9日作出的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xx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嚴懲駕駛人員,故請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重新劃分交通事故責任,依法確定事故責任原因,5、駕駛機動車發生與本車有關聯的 交通事故 時,當事人不立即停車,不保護現場,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應該如何劃分
交通事故責任應該如何劃分
發生交通事故后,需要劃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判定責任雙方。那么 交通事故責任應該如何劃分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如何舉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復核申請怎么進行?針對這幾個問題下面我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交通事故責任應該如何劃分
1、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他方無責任。
2、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 道路交通事故 的,其他方當事人無違章行為的,由過錯一方當事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3、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交管部門無法查證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4、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及毀滅證據的,由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5、駕駛機動車發生與本車有關聯的 交通事故 時,當事人不立即停車,不保護現場,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6、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7、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如何舉證
1、及時申請復核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08年)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還需要注意的是,可以要求查驗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的上崗證書或專業資格證書,是否已經取得相應等級的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 資格。
2、積極舉證證明
對于復核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沒有及時申請復核,這種情況下,若各方起訴至法院,此時還可以進行救濟。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在民事訴訟中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供相反的證據或理由,并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如果當事人一方戒雙方無相反的證據或者足以推翻其結論的理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當成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復核申請怎么進行
申請人:xx
性別:
年齡:xx歲
民族:
籍貫:xx鎮人
地址:現住xx。
被申請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
申請事項:
1、 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 依法認定xx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 責令被申請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對肇事人楊錳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10年6月9日作出的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xx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嚴懲駕駛人員,故請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重新劃分交通事故責任,依法確定事故責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xx市公安支隊
申請人:xxx
交通事故責任應該如何劃分 @2019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原則是什么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原則是什么
發生交通事故,作為司機,應當明確交通事故責任是怎樣劃分的,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對責任劃分這一問題作出了規定,那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原則是什么?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是怎樣的?針對這幾個問題下面我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一、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原則是什么
1、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關系的行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其中過錯的嚴重程度是以當事人的行為為前提的。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先看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確定該行為過錯的嚴重程度。
2、因果關系原則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于那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行為才起作用。
當事人存在有違法行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違法的嚴重程度與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為并不違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違法行為很嚴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為與該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也沒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樣,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某些違法行為也不一定是導致事故的原因。要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系。
行為人的行為是實實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損害后果發生的因素,它就構成事實上原因,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作為技術認定,應載明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只是證據之一,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從技術的角度出發,認定直接行為人的責任,而不須考慮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人的事故責任。
3、路權原則
路權原則即各行其道原則。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則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證,是交通參與者參與交通的基本原則。現代化交通設施給所有的交通參與者規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線,行人、不同類型的非機動車和機動車都有各自規定的通行路線。然而,在當前的交通環境中,極少有絕對的專用道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強調交通參與者各行其道的同時,也要規范交通參與者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道路的行為,即借道通行的行為。在科學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參與者在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的道路時,必須遵守一定的原則,這樣才能確保安全。
4、安全原則
(1)合理避讓原則。交通事故的形態千變萬化,事故原因多種多樣,交通參與者在享受通行權利的同時,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權,必須做到合理避讓,主動承擔維護安全的義務。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應怎樣分析雙方的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呢?事故責任的劃分,先確定一方已違反了通行規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處置,再以事故發生時雙方是否盡到了安全義務來衡量雙方行為的作用并劃分責任。
(2)合理操作原則。合理操作原則為:交通參與者在參與交通運行時,為了保證交通安全,應主動杜絕一些法律法規未禁止,但有可能存在危險隱患的行為。如果實施了上述行為且造成了交通事故,應負事故責任。
5、結果責任原則
行為人的行為雖未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應負事故責任,即結果責任原則。確定該原則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對導致交通事故的作用及其行為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過錯時,還應注意以下兩點:
(1)應強調駕駛人員職業上的注意義務,避免對行人、非駕駛方的苛刻要求,留給其精神和身體以適度的自由空間。判斷駕駛人員責任時,不應僅看其是否違章(不違章不意味著已盡注意義務),還應看其是否遵守一般安全義務,因為任何發達的交通規則都不能完全概括現實交通的復雜狀況;
(2)如果雙方均未報案,一般應認定駕駛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使其承擔賠償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是怎樣的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4、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通過上文我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原則是什么 ”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看了之后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了。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原則是什么
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如何劃分?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二)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三)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標準是什么?
《 道路交通事故 處理辦法》第十九條就 交通事故責任 作了科學的劃分。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 造成交通事故 的,有違章行為一方應當 負全部責任 ,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另外,遇有特殊情況時,對交通事故責任劃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分別規定采用責任推定的辦法進行。 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怠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 責任無法認定 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末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 、行人 發生交通事故 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怎樣劃分交通事故責任 這里所說的交通違章作用,是指違章行為是否容易引起交通事故和是否會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而言,據此來認定事故責任,才能區別對待,維護交通法規的嚴肅性,杜絕違章行為,特別是杜絕那些容易引起事故且又造成嚴重后果的違章行為,根據這一原則來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才能合理合法,使人心服口服,也有利于加強交通管理。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九條就交通事故責任作了科學的劃分。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另外,遇有特殊情況時,對交通事故責任劃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分別規定采用責任推定的辦法進行。 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怠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交通事故的劃分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的劃分
交通事故通常分為四類: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一)輕傷事故,是指造成一至二人輕傷,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在1000元以內,非機動車事故在200元以內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一至二人重傷,或三人以上輕傷,或三萬元以下財產損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一至二人,重傷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1人以上重傷,或者1人死亡,同時8人以上重傷,或者2人死亡,同時5人以上重傷,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責任標準是什么?
(一)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責任,事故其他當事人無責任:
因一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由當事人負事故全部責任;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擔責任。
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化、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核實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有證據證明逃逸方有過錯的,可以減輕逃逸方的責任;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未逃逸的一方有過錯,則認定其無責任。
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二)因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的影響和過錯的嚴重程度,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事故當事人一方因違反自行讓路規定等嚴重過錯行為發生事故的,負事故主要責任;對方因一般過錯行為發生事故的,對事故負次要責任。
事故雙方的行為對事故的影響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同的,應當承擔同等責任。
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均無過錯,各方均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
公安機關在交通事故現場的職責,交通事故由哪個部門管理?
一、公安機關在交通事故現場的職責公安機關在交通事故現場的職責是什么?1.盡快趕到現場。公安機關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趕赴現場,這是公安人員的職責。及時趕到現場有四個好處;第一,減少現場變更;二是減少損失;第三,可以盡早移走現場,減少攔車時間;第四,可以避免擴大不良影響。2.保護現場。劃定現場保護范圍,維護現場秩序,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必要時中斷交通,保護重大事故現場。3.現場調查。主要內容包括:資料收集、攝影、測量、繪圖、車輛檢查、道路.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怎么劃分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劃分標準是: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以下十六種情形通常將被確定為全部責任:追尾碰撞前車的;變更車道發生事故的;倒車、溜后發生交通事故的;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生碰刮的;綠燈放行或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進入環行路口的車未讓駛出或在環行路口內行駛的車輛的;跨越道路中心實線或者隔離實線發生事故的;逆向行駛的;右側超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超越前方正常掉頭、左轉彎、超車的車輛時發生碰刮的;沖紅燈發生交通事故的;有禁止掉頭標志、標線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橫道、橋梁、陡坡、隧道掉頭發生交通事故的;碰撞依法可以暫停、停放的車輛的;開關車門造成交通事故的;機動車進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時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事故的;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