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安全責任劃分,建筑安全事故責任劃分

導讀:
2、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七條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地出現事故第一責任人是誰
工地出現事故第一責任人是誰;工地出現事故第一責任人是施工單位或施工者。工地出現事故處理流程如下:
(1)及時送往醫院治療;
(2)申請工傷認定,由單位或者個人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認定為工傷;
(3)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在員工治療完畢或者達到一定醫療期之后向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工傷鑒定,判定傷殘等級。
工地出現事故責任劃分具體如下:
1、簽訂的協議中對責任的劃分是否有約定,有約定則依約定;
2、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并根據責任大小確定應承擔的賠償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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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筑安全事故責任劃分
法律分析:(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七條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人施工出現事故責任怎么劃分
工人施工出現事故責任怎么劃分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如果是工傷事故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共同賠償;
2、如果形成雇傭關系的,由雇主承擔賠償的責任。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在建筑工地上發生人員傷亡安全事故的,如果建立勞動關系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共同賠償。如果形成雇傭關系的,由雇主承擔賠償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建筑安全事故責任怎么劃分
法律分析:建筑安全事故責任劃分如下:施工方不按照設計圖紙施工的、使用不合格或不合約定的建筑材料的,事故責任由承包方承擔;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有缺陷的、發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不合格的、發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的,事故責任由發包方承擔。
建筑安全事故責任怎么劃分
法律主觀:
建筑工地的安全責任事故是連帶責任,由施工單位、施工班組、受傷人員按照相關責任賠償。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責任劃分介紹
首先我們先從我國相關法律對建筑安全事故責任劃分做進一步的了解:
我國的法律法規規定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首先需要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那么如何認定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呢?筆者通過多年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工作實踐,談點建設工程安全事故責任的認定與追究的體會和認識,便于同行們商榷。
接著我們來說說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責任劃分的 基本類別:
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對安全責任的設定主要有:行政首長負責制;層級責任制;崗位責任制;技術責任制四種。
按違法行為的性質、產生危害后果的大小來劃分有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最后我們從責任的認定哪些人員對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負責:
(一)建設工程各責任主體間的事故責任認定
1、建設單位承擔事故責任的認定
2、勘察單位承擔事故責任的認定
3、設計單位承擔事故責任的認定
4、監理單位承擔事故責任的認定
5、施工單位承擔事故責任的認定
總結,通過以上系統的概概括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責任劃分,相關相關人士對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責任劃分有一定的了解了。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安全責任劃分依據?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安全責任劃分依據
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2011最新修改》第三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3、《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
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責任劃分依據什么原則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管生產的同時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將各級負責人員、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崗位生產工人在安全生產方面應做的事情和應負的責任加以明確規定的一種制度。
詳細來說,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
1.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的決策、布置、落實、監督檢查等事項,并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事故承擔責任。
2. 生產經營單位有關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搞好安全生產工作。不同的負責人分管的工作不同,應根據其分管工作對安全生產的影響程度來確定其安全生產責任。
3.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不同崗位的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的影響是不同的,其安全生產責任也有所不同。要根據各個崗位對安全生產的影響程度,確定各個崗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這種責任制度有利于增強各級人員對安全生產的責任感,使安全生產工作層層有人負責,促進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例如,在化工企業中,車間主任對其車間的安全生產負主要責任,需要確保車間的設備安全、員工操作規范等;而普通員工則需要對自己的操作行為負責,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確保個人和他人的安全。
總的來說,安全生產責任制是企業崗位責任制的一個組成部分,是企業中最基本的一項安全制度,也是企業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管理制度的核心。通過明確責任劃分,可以形成一個嚴密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從而提高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減少和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