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強制保險的法律制度體系

導讀:
同時,對強制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管理實行審批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是規范《道路交通安全法》確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具體措施。那么我國現行強制保險的法律制度體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時,對強制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管理實行審批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是規范《道路交通安全法》確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具體措施。關于我國現行強制保險的法律制度體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我國《保險法》中有關強制保險的規定
我國《保險法》第11條第2款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這一規定明確了只有法律、行政法規有權確定強制保險。同時,對強制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管理實行審批制。《保險法》第107條規定,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二)我國行政法規中有關強制保險的規定
現行有效的關于強制保險的行政法規主要有2006年3月21日發布,2006年7月1日實施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和1951年4月24日發布,1951年6月24日實施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是規范《道路交通安全法》確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具體措施。《條例》明確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適用范圍、各項原則、保險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以及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對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順利運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條例》立足現實,著眼長遠,既考慮了中國當前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能力,又充分借鑒了國外先進經驗,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鮮明的特點。突出“以人為本”、體現“獎優罰劣”、堅持社會效益原則、實行商業化運作。
《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凡持票搭乘國營、或專用鐵路火車之旅客,均應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其手續由鐵路管理局辦理,不另簽發保險憑證。旅客之保險金額,不論席座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規定為每人人民幣一千五百萬元(系指舊人民幣,折合新人民幣一千五百元)。旅客之保險費,包括于票價之內,一律按基本票價百分之二收費,由路局核算代收匯繳保險公司。除外責任有:甲、疾病、自殺、毆斗或犯罪行為而致死亡或傷害者。乙、失蹤者(但因車輛失事或意外事故而致失蹤者,不在此限)。丙、因無票爬跳車而致死亡或傷害者。丁、有詐欺行為意圖騙領保險金或醫療津貼者。
(三)其他有關強制保險的規定
1、《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并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旅行社從事旅游業務經營活動,必須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2、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草案二次審議稿)的意見》中,有的委員建議增加核電站等單位實行強制保險等內容。
3、《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實施情況的報告》中稱“實行單位消防安全強制保險制度,鼓勵保險公司介入消防工作,利用市場經濟機制調節火災風險,同時從保險公司的保費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和裝備建設。”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八條150總噸以上的油輪和400總噸以上的非油輪,應當備有油類記錄簿。載運2000噸以上的散裝貨油的船舶,應當持有有效的《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或《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信用證書》,或提供其他財務信用保證。
5、《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四十四條煤礦企業必須為煤礦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6、《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7、正在修訂中的《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國家建立船舶強制保險制度。按照國家規定必須參加船舶碰撞第三方責任、旅客意外傷害賠償責任、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等保險的船舶,其所有人必須取得相應的保險文書或者擔保證明,并隨船攜帶其副本,接收海事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船舶強制保險、海上打撈基金的管理規定,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8、《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船舶安全、防污染的強制保險規定,參加相應的保險,并取得規定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載運危險貨物的國際航行船舶,按照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憑相應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由海事管理機構出具表明其業已辦理符合國際公約規定的船舶保險的證明文件。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私營客車保險期滿后發生的車禍事故保險公司應否承擔保險責任的請示的復函》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2)111號關于私營客車保險期滿后發生的車禍事故,保險公司應否承擔保險責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1989年12月28日四川省財政廳、交通廳、保險分公司、人壽保險公司89字第56號文件批準實施的《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的規定,旅客乘坐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營運的客車,均應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的形式是旅客購買由交通管理部門統一印制的客運票,車票注明“內含保險費”,保險公司不再另行簽發保險憑證。客票中所含保險費由公路客運部門代收匯繳保險公司。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屬法定強制保險,旅客購買車票經驗票進站后,或者中途上車購票后,即為投了意外傷害險,至于公路客運部門(或私營客車車主)是否向保險公司匯繳保險費,并不影響保險責任的發生。你院請示的問題,符合上述情況,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至于私營客車不按規定投保,保險公司有權依有關規定要求私營車主承擔相應的責任和賠償有關損失,你院也可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