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分析與解讀

導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钡?6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睂τ谠摽钜幎ǖ睦斫庖韵聝牲c值得注意第一參加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后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人身傷害或者是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就應當首先予以賠償不論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是否有過錯以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如何。那么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分析與解讀。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钡?6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對于該款規定的理解以下兩點值得注意第一參加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后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人身傷害或者是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就應當首先予以賠償不論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是否有過錯以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如何。關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分析與解讀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钡?6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彪m然過去一些地方已經開始實施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但是從全國范圍來看該制度仍然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建立的新制度因此有必要從法理上對其特征、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賠付的歸責原則和限額等問題進行討論。
一、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法律特征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首先是責任保險。保險法第50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又是強制的保險即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所有應當投保的機動車的所有人都必須參加的保險而不是當事人自愿購買的保險。這樣的強制責任保險除了法定(強制性)外還具有以下法律特征設立的目的不僅是為了通過分散風險的方式解脫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而且還是為了填補受害人的損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賠償保險公司開辦此項保險業務不以營利為目的在保費與賠付之間總體應做到保本微利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特定人群的投保(拒絕交易)保險公司不得將該法定責任保險與其他商業保險捆綁銷售保險金額與保費由保監會做出指導性規定并隨著經濟發展適時調整。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是否由現有的商業保險公司運作理論界存在爭議國外也有由獨立的機構運作的實例。我們認為即使由現有商業保險公司運作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也應當與其經營的其他險種區別開來適用不同的規則以體現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上述法律特征。該保險制度的建立和運作保監會應發揮積極主導作用。
二、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
保險法第50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笨梢姳kU法對于責任保險的受害人同樣賦予了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同時該款規定受害人的直接請求權是依據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取得在法律無明文規定或者保險合同沒有做出約定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也可以不直接對受害人進行賠償。同時依據該法的規定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的賠償范圍包括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日本機動車損害賠償保障法規定受害人享有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該直接請求權是法定請求權、獨立請求權。也就是說受害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取得對保險公司的請求權來自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在強制保險場合)并且該請求權是一種獨立的請求權。在程序法意義上受害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內可以直接以原告的身份對保險公司提起賠償訴訟從而也有利于糾紛的及時解決。我國臺灣地區1996年制定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第五條規定“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殘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在相當于本法規定的保險金額范圍內受害人均得請求保險賠償給付”可見該法也賦予受害人以直接請求權。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也賦予了受害人以直接請求權在保險責任限額內保險人對受害人負有直接支付義務。這種請求權是法定的請求權并且獨立存在。一旦發生訴訟保險公司為直接共同被告。
三、保險公司的賠付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一款確立了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的無過錯責任(或者嚴格責任)。對于該款規定的理解以下兩點值得注意第一參加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后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人身傷害或者是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就應當首先予以賠償不論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是否有過錯以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如何。免賠條款(如不可抗力)應當由保監會統一設定保險公司不得任意設定免賠條款。第二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責任。如果交通事故所導致的各種損害(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超出了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對于超出部分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只有超出責任限額的部分才由交通事故當事人按照相應的歸責原則進行分擔。
“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通常決定于兩個因素一是保險金額二是免賠事項(比例)。在免賠事項(比例)由保監會統一確定的情況下“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基本上取決于投保人購買的保險金額。目前實踐中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金額偏低(如北京市場存在5萬元、10萬元、20萬元等檔次供投保人選擇)受害人得不到應有的賠償被保險人也得不到應有的保障而且各地之間對于同樣或者類似的交通事故的賠償金差異較大。我們建議適度提高保險金額具體由保監會提出指導意見.
四、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第三者責任險賠付的法律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應予了解
1、應堅持不同的法律關系處理的民事訴訟原則
在國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前或著說在國務院就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實行辦法作出規定前保險公司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是保險合同關系因此產生的保險事故賠償屬于保險人的合同義務因而其賠付應遵循合同相對性原則賠償請求權限于投保人或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之間是侵權法律關系其提出賠償請求訴訟的被告應為侵權人。保險人與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之間并無直接法律關系將保險人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列為共同被告將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放在一個訴中處理違背了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而且這種處理還導致法院在對保險合同關系沒有進行實質審查的情況下直接以判決結果對保險合同義務作出認定實際上剝奪了保險人在該合同義務承擔方面的實體抗辯權和程序訴權。
2、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七十六條應作正確、合理的理解
不應孤立地理解這兩個條款應結合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理解。第十七條是引導性立法是對政府在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方面提出的要求該條款還包括要求政府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并且明確由中央政府即國務院規定具體實行辦法。也就是說本法所稱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是在本法實施后在國務院規定了具體辦法后要實行的一種制度。因此在此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以保險合同約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不論是投保人自愿投保還是地方公安部門采取措施促其投保自然均不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稱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3、正確區分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
首先區分二者的核心標準應該是二者的法律性質是法定的還是約定的而不是看投保人投保時的心理狀態是自愿的還是受到“強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稱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是一種法定保險。法定保險只能通過立法設立它產生的是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投保義務和保險人的法定賠付義務。對保險公司賠償責任的規定則是基于該法定保險的設立。而此前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則是由投保人與保險人以保險合同約定的由此產生的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的合同義務。
其次二者所形成的賠償請求權是不同的?;诜ǘūkU賠付義務而對應地產生的對保險公司的賠償請求權是由法律確立的。因為法定所以權利主體可以不特定也因為法定所以只有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稱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辦法實行以后才會產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對保險公司的賠償請求權還是因為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對保險公司提起賠償訴訟才不會導致不同的訴在一個訴中處理的問題。而依據投保人與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而產生的保險事故理賠則是一種合同責任其相對應的賠償請求權是基于合同的約定而形成的只能由保險合同投保人或受益人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