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典型的一房兩賣案件成功案例

導讀:
一個典型的一房兩賣案件成功案例一個朋友說他有個奉化的朋友遇到了一個很棘手的法律問題,希望我幫忙。這是一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比較典型的一房二賣。案子從立案庭轉到民一庭以后,法官已經多次找到房地產公司委托的銷售公司人員,要求其處理該一房兩賣爭議,其答應進行協調,并先后兩次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情況說明。俞先生等人提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訴訟請求和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那么一個典型的一房兩賣案件成功案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個典型的一房兩賣案件成功案例一個朋友說他有個奉化的朋友遇到了一個很棘手的法律問題,希望我幫忙。這是一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比較典型的一房二賣。案子從立案庭轉到民一庭以后,法官已經多次找到房地產公司委托的銷售公司人員,要求其處理該一房兩賣爭議,其答應進行協調,并先后兩次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情況說明。俞先生等人提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訴訟請求和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關于一個典型的一房兩賣案件成功案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個典型的一房兩賣案件成功案例
一個朋友說他有個奉化的朋友遇到了一個很棘手的法律問題,希望我幫忙。很快,奉化的俞先生電話找我,說了說事情的大概。
奉化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山東髙青開發商品房,俞先生等三人于2005年年底與其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并且交付了房款,一直沒有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他想適當的時候把房子賣掉,直接辦理買方的登記,房產公司也同意了。
到后來,俞先生他們就通過房地產公司委托的銷售公司賣房子,但房款一直沒拿到,就不賣了。后來俞先生他們到山東來,發現他們的房子已經裝修好了,別人在使用。等再回頭找銷售公司的人,根本不露面。于是俞先生他們找房地產開發公司換出了發票,開始著手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2010年4月27日,俞先生等三人繳納了契稅辦理了契證,然后帶齊材料來到房屋產權登記部門辦房產證。正在辦理登記的時候,法院的人來了,對要登記的房屋進行了查封。了解后得知,后來住上房子的人是三個高青本地人,他們也交齊了購房款,一直沒有辦理房產的登記手續。他們聽說俞先生他們正在辦理房產登記手續,就直接起訴了房地產公司,并進行了財產保全。
這是一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比較典型的一房二賣。
了解到案情以后,我們認為有必要跟髙青人起訴房地產公司案件的承辦人溝通一下,看能否讓俞先生他們以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身份參加到訴訟中來,這樣可以節約訴訟成本和訴訟資源。因案子開庭在即,律師立即前往高青縣法院找到承辦人。法官的說法是2008年、2009年前后,開發商先后將三套商品房再次賣給了三位高青人。他們在支付購房款的同時獲得了房屋鑰匙,但開發商沒有開正式發票,更未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在他們得知俞先生等人正在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時,進行了針對涉案房屋的訴訟保全,要求房管局停止辦理過戶手續。案子從立案庭轉到民一庭以后,法官已經多次找到房地產公司委托的銷售公司人員,要求其處理該一房兩賣爭議,其答應進行協調,并先后兩次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情況說明。法院已經公告送達傳票,要求奉化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前往參加訴訟,公告的開庭日期為2010年11月3日9點。對于俞先生等人的權益維護事宜,承辦人同意他們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可以隨后提交申請書和基本證據,并要求帶齊正式的委托手續。
回去后,律師跟俞先生溝通,為其出具書面律師意見,要求他來決定1、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辦理過戶和交房手續,并要求房產商承擔違約責任。2、要求解除合同,房產商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
俞先生等人提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訴訟請求和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經過多次溝通,律師認為要求可以提,法院也允許你們以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進入此案中,但案子審結后能否達到你們的訴訟要求是個未知數。因為山東省高院對于一房兩賣糾紛有個司法解釋,都沒有辦理產權登記的,支持先入住一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要求,而支持另一方雙倍返還的要求。
不久,俞先生根據律師的要求把委托手續、簽字的申請書、基本證據等材料特快專遞給了律師。至此,俞先生等人與律師事務事務所簽訂了正式的委托代理合同,正式聘請律師參與訴訟。律師整理好材料以后送到了法院,然后靜等開庭。
三天后,法庭通知律師,庭上合議后認為俞先生等人不宜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應單獨提出一個新的訴訟,屆時再決定能否合并審理。
律師只好再次聯系遠在奉化的俞先生。我們只能盡快起訴才能處理,并且律師了解到,該房地產公司尚有14套房子沒有出賣,可以保全,訴訟中要求雙倍返還房款或換房子。俞先生表示,只要能辦證,就趕緊起訴。律師不能保證能辦證,因為房產商一房兩賣的情況下,如果兩個買受人都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則兩份合同都會被認定為有效合同(當然要排除惡意串通的情形),由承辦法官和合議庭來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和相關證據來確認支持其中一方的訴訟請求,不支持的一方則只能被動的接受解除合同的后果。而根據山東省高院的意見,高青人已經入住兩年,極有可能拿到房子。俞先生的優勢是合同在先,已經辦理了契證。但如果不起訴,法院會根據高青人訴訟的證據和房產商的證據判決是否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果支持其訴訟請求,則他們可以拿著生效的判決書前往房管局辦理登記手續,俞先生他們只能起訴要求雙倍返還購房款,但由于開發商和銷售商均已經撤離,執行比較困難;如果不支持高青人的訴訟請求,則俞先生你們可以另行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勝訴后可以辦理登記手續。俞先生不起訴只能被動的接受別人的判決結果。
綜合全部情況,律師認為盡快訴訟并保全是最佳策略。
再次溝通后,俞先生等人決定單獨提起訴訟。等簽字的訴狀等手續郵寄過來以后,再次前往髙青把立案手續辦完,并收回了原先的申請書。
保全的程序還算順利,到房管局查到了他們做了初始登記即登記在房地產公司名下的三套房子。其實,根據房產公司的留守人員的說法,這些房子也賣了,只是還沒辦理過戶。這意味著,在訴訟中可能會產生另外一個案子:被保全的房子的實際買主起訴房地產公司要求辦理過戶手續,但過戶手續卻被凍結。
這樣下去,連環案、案中案將不斷。只有一環能解:房地產公司把俞先生他們安撫住,因為他們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
保全手續作出后,法院立案庭又查到了奉化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銀行賬號上有足夠的錢。為了案子好處理,也為了防止再起糾紛,我們要求把查封的房產登記手續解封,改成查封、凍結銀行存款。立案庭工作人員對此進行了變更。
房地產公司腹背受敵,窮于應付,面臨著必有一個訴訟結果是雙倍返還購房款的結局,面對著存款已經被凍結的現狀,只能主動找俞先生調解。
俞先生隨老鄉到淄博購房,并非為了自住,本來就想賺點錢走人的。事情到了這一步,只要保住成本,另外有賺頭,也不想讓當房地產公司老板的老鄉為難,就同意了其調解要求。
俞先生等人與房地產公司在奉化進行了調解,共同算賬,打款,過付。然后律師寫了撤訴申請,俞先生等人打印簽字后直接寄給了法院。
法院同意了其撤訴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