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債務承擔的一個典型案例成功案例

導讀:
本案一審過程中,S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C公司與本案訴訟標的存在利害關系,故依法追加C公司為本案被告。故判決駁回Y公司的訴訟請求。那么關于債務承擔的一個典型案例成功案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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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再審申請人:Y輕工業品有限公司。
再審被申請人:D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原審被告:C投資有限公司。
1997年7月3日,C公司向D公司出具確認書,稱:“我公司已經與Y公司達成協議,將我公司擁有的H廣場花園34套住宅房及17個車位,抵償我公司欠Y公司的款項。從即日起,我公司放棄對上述物業的擁有權,Y公司成為上述物業的持有人,請幫助Y公司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辦理商品房產權證書。”當時因為上述房產登記在D公司名下,D公司于同日向Y公司出具了一份確認書,稱:“滋正式確認C公司擁有H廣場花園34套住宅房及17個車位,并具有充分的處置權利。我公司對上述物業無任何異議。如果C公司以該批物業抵償貴公司欠款,我公司可按照政府規定幫助貴公司或者貴公司指定的第三人隨時辦理商品房產權登記手續。”其后,Y公司于1999年1月11日與D公司簽訂了委托售樓合同,合同約定:由D公司銷售H廣場花園29套住宅房,每平米按6000元,合計總額人民幣16702939元。若D公司未能于1999年12月31日前出售完畢,則有義務回購剩余房產,并在15日內付清所有款項。
上述H廣場花園29套住宅房產權至1999年1月11日仍登記于D公司名下,后其中16套住宅房由D公司直接出售過戶給案外人,另余13套住宅房未能出售,房屋產權仍然登記在D公司名下,已由D公司抵押給多家銀行。
2003年12月12日,Y公司致函D公司,稱:我公司與D公司自簽訂委托售樓合同至今,D公司僅支付了售樓款人民幣850萬元,現在求D公司在收到本函件之日即依約履行回購義務,并在15日內支付剩余的售樓款人民幣8202939元。后因D公司未支付剩余的售樓款項,Y公司遂提起訴訟,要求D公司按照該房屋現在市場價值對Y公司進行賠償。
本案一審過程中,S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C公司與本案訴訟標的存在利害關系,故依法追加C公司為本案被告。
二、審判
1、S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1)D公司向Y公司支付人民幣8509296元;(2)D公司涂銷涉案房屋的抵押,并將其產權轉移登記至Y公司名下。
D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2、G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D公司給Y公司出具的確認書中,表示在C公司同意以約定的物業抵償債務的前提下,按照政府規定幫助Y公司或者其指定的財產代C公司履行債務,不屬于債務承擔行為。從C公司與Y公司簽訂的協議內容來看,C公司只是將自己應當承擔的用來抵債房產辦理過戶至Y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名下的合同義務,轉由D公司代為履行,在D公司不履行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情況下,Y公司只能向C公司主張權利。Y公司據此主張其與D公司設立權利義務關系,請求D公司履行辦理相關房產過戶至其名下的手續,缺乏法律依據。Y公司依據其與D公司簽訂的委托售樓合同提起權利主張,已經超出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依法不予保護。故判決駁回Y公司的訴訟請求。
Y公司不服二審判決,想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3、最高院審理認為,D公司對C公司的債權人Y公司直接作出承諾,有明確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應當認定D公司愿意通過銷售或者回購住宅房來清償C公司對Y公司債務的行為為債務承擔。無論是免責的債務承擔還是并存的債務承擔,D公司作為委托售樓合同的義務主體,均應履行其應盡的合同義務,即依約銷售住宅房或將剩余住宅房回購,并將所得款項交付Y公司。但是,D公司最初同意為Y公司或其指定的公司隨時辦理產權登記手續,而后變更為將售樓款或回購款支付給Y公司,也就是說,D公司履行義務的方式實際已由過去的隨時幫助辦理產權登記手續變更為支付售樓款或回購款。Y公司于2004年8月20日提起訴訟,二審法院認為Y公司可依約向D公司主張支付剩余款項,且以該權利裝張超過訴訟時效為由不予保護,并無不當。故駁回Y公司的再審申請。
本案中,從委托售樓合同的內容看,第三人D公司直接向債權人Y公司做出的償債承諾,Y公司沒有明確的表示反對,因此,在第三人D公司與債權人Y公司之間行程了合同關系,D公司應依約將售樓款或回購款支付給Y公司,并承擔因承諾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在性質上講應當屬于債務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