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資產轉讓后債務的承擔案例

導讀:
企業資產轉讓后債務的承擔案例一、案件基本事實1999年11月13日,A銀行D市B電廠支行、A銀行D市城區支行與中國C資產管理公司太原辦事處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約定將D水泥廠所欠借款本金共計人民幣485萬元、利息413.67964萬元的債權轉讓給C公司。那么企業資產轉讓后債務的承擔案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企業資產轉讓后債務的承擔案例一、案件基本事實1999年11月13日,A銀行D市B電廠支行、A銀行D市城區支行與中國C資產管理公司太原辦事處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約定將D水泥廠所欠借款本金共計人民幣485萬元、利息413.67964萬元的債權轉讓給C公司。關于企業資產轉讓后債務的承擔案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企業資產轉讓后債務的承擔案例
一、案件基本事實
1999年11月13日,A銀行D市B電廠支行、A銀行D市城區支行與中國C資產管理公司太原辦事處(以下簡稱C公司)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約定將D水泥廠(以下簡稱水泥廠)所欠借款本金共計人民幣485萬元、利息413.67964萬元(截止到1999年9月20日)的債權轉讓給C公司。同年11月15日將債權轉讓通知了債務人水泥廠,11月16日將擔保權利轉讓通知了擔保人D鍋爐廠(以下簡稱鍋爐廠)、D啤酒廠(以下簡稱啤酒廠)。鍋爐廠對水泥廠欠C公司的本金30萬元、利息261410.73元(截止1999年9月20日)承擔連帶責任。啤酒廠對水泥廠欠C公司的本金25萬元、利息(截止1999年9月20日)承擔連帶責任。截止2001年9月20日,水泥廠共欠C公司利息598.547865萬元。
2000年4月9日,E銀行D市分行、中國F資產管理公司太原辦事處(以下簡稱F公司)、水泥廠、鍋爐廠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約定E銀行D市分行將其對水泥廠的債權全部轉讓給F公司,水泥廠向F公司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擔保人鍋爐廠承諾向F公司繼續履行擔保義務。根據上述協議,水泥廠應償還F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幣848.9萬元和利息。截止2001年9月20日,水泥廠共欠F公司利息556.993864萬元。鍋爐廠對水泥廠欠F公司的本金73萬元、利息81.2888萬元(截止2001年9月20日)承擔連帶責任。
對以上事實F公司、C公司、水泥廠、鍋爐廠、啤酒廠均無異議。
2000年8月5日,D市G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G區政府)、太原H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H集團)、水泥廠簽訂《關于H集團兼并水泥廠的協議書》,約定H集團同意對水泥廠實施兼并。其中第二條約定:經三方共同協商一致,聘請山西省中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水泥廠部分固定資產進行評估,評估值為1666.3萬元。經三方協商同意確定固定資產價值為1400萬元;第三條約定:H集團以接收的固定資產價值1400萬元為基數,按照70%的比例向水泥廠存續主體支付收購款980萬元,每年支付80萬元,支付期不超過12年,從2001年1月1日起計算;第四條約定:水泥廠的債權債務由水泥廠存續實體負責管理,H集團對此債權債務不承擔任何責任,因水泥廠債務引起的一切糾紛,G區政府全權負責處理。協議另約定H集團接收水泥廠職工400人,其余人員由G區政府負責安排。同年10月20日,《D日報》刊登了“1-9月份全市重點調產及設施建設項目進展情況通報”,其中一欄注有水泥廠改制情況。
F公司、C公司在得知水泥廠被H集團兼并以后,多次向水泥廠等提出異議,在未得到任何答復的情況下,于2001年11月13日以上述兼并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使債務人得以逃廢債務為由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撤銷兼并協議,H集團返還水泥廠財產及其土地使用權;由水泥廠償還F公司、C公司的欠款本金及利息,并由各擔保人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二、原審法院判決結果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F公司、C公司與水泥廠的債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水泥廠、鍋爐廠、啤酒廠對上述債權、債權轉讓擔保均無異議,水泥廠對此債務應予償還,鍋爐廠、啤酒廠在其擔保范圍內應承擔連帶責任。H集團兼并水泥廠以后,《D日報》于2000年10月20日予以通報,但F公司、C公司在2001年11月13日才向該院起訴請求撤銷該協議,已超過行使撤銷權的期間,撤銷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另外水泥廠在兼并前已是一個滿足破產條件的企業,其有效資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工人工資、職工養老保險金等。1997年水泥廠已全面停產,設備老化,無法更新,職工生活極其困難。基于一千多工人的吃飯和生活以及D市的穩定,G區政府與H集團多次洽談,在資產評估的基礎上,以安置工人為條件,H集團收購兼并了水泥廠。故H集團兼并水泥廠符合國家法律政策的規定,有利于安定團結和社會穩定,為促進當地的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所以H集團與水泥廠的兼并協議不應撤銷,也不宜撤銷。但對于F公司、C公司的債權也應給予保護,可由水泥廠從H集團支付的收購款中予以清償。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判決:一、水泥廠償還F公司本金848.9萬元,利息556.993864萬元;鍋爐廠對上述本金中73萬元,利息81.2888萬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水泥廠償還C公司本金485萬元,利息598.547865萬元;鍋爐廠對上述本金中30萬元,利息261410.73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啤酒廠對上述本金中25萬元,利息220223.09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F公司、C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1960元,由水泥廠承擔59960元,由C公司和F公司各承擔5000元;由啤酒廠、鍋爐廠各承擔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