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已轉讓,債權債務如何解決

導讀:
但是通常在股權轉讓時會對債務情況進行調查并據此約定債務的承擔股權轉讓時依據凈資產轉讓否則由原股東對未披露的債務進行擔保。實踐中基本操作程序是在執行期限屆滿前后執行法院認為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現有財產經強制執行仍不足清償債務的征求申請執行人意見后制作、發放債權憑證同時終結原判決的執行。在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權利人依據債權憑證向法院申請執行債權憑證中登記的權利。那么企業已轉讓,債權債務如何解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通常在股權轉讓時會對債務情況進行調查并據此約定債務的承擔股權轉讓時依據凈資產轉讓否則由原股東對未披露的債務進行擔保。實踐中基本操作程序是在執行期限屆滿前后執行法院認為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現有財產經強制執行仍不足清償債務的征求申請執行人意見后制作、發放債權憑證同時終結原判決的執行。在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權利人依據債權憑證向法院申請執行債權憑證中登記的權利。關于企業已轉讓,債權債務如何解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企業已轉讓,債權債務如何解決
我國的公司在具備條件、辦理相關手續后是可以進行轉讓的但對于公司之前的債務在公司依法轉讓后該由誰來承擔呢?此時需通知公司債權人要是債權人不同意公司轉讓的話則可以要求公司提前清償債務。而在公司進行轉讓后公司原有的債務應由轉讓后的公司進行承擔。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并公告。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但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企業的轉讓如果該企業擁有債務的應該先通知債權人征求債權人的同意如果債權人不同意的應當由債務人提供擔保以后方可轉讓否則轉讓行為對債權人無效。
2、如果企業轉讓時企業的資產及債權債務由受轉讓方全部買斷且出讓方與受讓方在企業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由受讓方承擔全部債權債務并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了企業變更登記手續債權人應以受讓方為被告要求其對債務承擔責任。
3、如果受讓方買斷了原企業的全部資產在受讓方實際經營中發現出讓方在委托審計、評估中遺漏或清理債務不徹底而遺漏的債務而受讓方已實際接收了出讓方的財產但未到工商部門辦理企業變更登記則債權人可以原企業與受讓方作為共同被告。
4、如果是公司股權的轉讓一般情況下公司無論怎么變更其作為民事主體沒有改變它需獨立對外承擔責任新公司只是原公司的變更必要時需要承擔它的債務。但是通常在股權轉讓時會對債務情況進行調查并據此約定債務的承擔股權轉讓時依據凈資產轉讓否則由原股東對未披露的債務進行擔保。
二、債權債務憑證轉讓的分析
“債權債務憑證”制度是指在實現金錢債權的執行中經人民法院執行機構采取措施債務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由人民法院發給債權人一種書面憑證證明其債權存在并明確未執行的債權數額待發現債務人的財產后債權人可依該憑證再次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制度。
而“債權憑證”是指在“債權憑證”制度中由人民法院發給債權人一種書面憑證。即債權憑證是指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現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后仍不足清償債務的由執行法院向申請執行人發放的、用以證明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尚享有債權的權利證書。實踐中基本操作程序是在執行期限屆滿前后執行法院認為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現有財產經強制執行仍不足清償債務的征求申請執行人意見后制作、發放債權憑證同時終結原判決的執行。在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權利人依據債權憑證向法院申請執行債權憑證中登記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