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務人支付利息的相關案例

導讀:
甲向乙借款10萬元,丙是甲的保證人,由于甲到期未歸還借款,丙向債權人乙承擔了保證責任后,根據追償權起訴甲,要求甲償還10萬元并支付利息損失。甲只同意償還丙代為償還的債務金額10萬元,不同意支付利息損失。未經委托而提供保證的,根據無因管理的原理,保證人的追償應以主債務人所受利益為限,主債務人必須償還必要費用。無論是從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內部法律關系來看還是從保證人行使代位權一般原理來看,利息均屬于追償的范圍,關于利息的起算點筆者認為應當自清償之日起算,利息既然是一種損失應該從損失實際發生之日即清償之日起算,計算標準參照法定利率。那么主債務人支付利息的相關案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甲向乙借款10萬元,丙是甲的保證人,由于甲到期未歸還借款,丙向債權人乙承擔了保證責任后,根據追償權起訴甲,要求甲償還10萬元并支付利息損失。甲只同意償還丙代為償還的債務金額10萬元,不同意支付利息損失。未經委托而提供保證的,根據無因管理的原理,保證人的追償應以主債務人所受利益為限,主債務人必須償還必要費用。無論是從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內部法律關系來看還是從保證人行使代位權一般原理來看,利息均屬于追償的范圍,關于利息的起算點筆者認為應當自清償之日起算,利息既然是一種損失應該從損失實際發生之日即清償之日起算,計算標準參照法定利率。關于主債務人支付利息的相關案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甲向乙借款10萬元,丙是甲的保證人,由于甲到期未歸還借款,丙向債權人乙承擔了保證責任后,根據追償權起訴甲,要求甲償還10萬元并支付利息損失。甲只同意償還丙代為償還的債務金額10萬元,不同意支付利息損失。
【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追償權的范圍包括利息損失,起算點應當自清償之日起算。另一種觀點認為不包括利息損失,追償的范圍限于保證人清償的主債務額。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
【評析】
保證人的追償權在法律上屬于一種債權請求權,我國《民法典》規定“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由此可見,追償權的產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
一、追償權的法律性質及產生依據
保證人對于債務人的追償權,根據各國民法通說,主要來自于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內部法律關系,具體有以下情形:一般情況下,保證人提供保證,是根據主債務人的委托而進行的,雙方間通常簽有協議,因此相互間的法律關系為委托關系,保證人可以根據雙方間的協議以及關于委托的法律規定向主債務人進行追償;如果保證人提供保證未經主債務人委托而進行,雙方間的法律關系應為無因管理或準無因管理,保證人雖然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清償主債務,但其清償行為使主債務人免責即主債務人從中受益,根據無因管理的法律規定,保證人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支付必要的費用支出。
二、追償權的范圍
根據委托而提供保證的,保證人的追償權與委托關系中受托人的求償權相同,根據有關委托的法律規定,保證人追償權的范圍應當包括:保證人清償的債權金額;保證人清償之日起的法定利息。
未經委托而提供保證的,根據無因管理的原理,保證人的追償應以主債務人所受利益為限,主債務人必須償還必要費用。無論是從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內部法律關系來看還是從保證人行使代位權一般原理來看,利息均屬于追償的范圍,關于利息的起算點筆者認為應當自清償之日起算,利息既然是一種損失應該從損失實際發生之日即清償之日起算,計算標準參照法定利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