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約定借貸利息,債務人有權索要嗎?

導讀:
即借條上對利息沒有約定的,出借人若主張該借款期間的利息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是不會支持的。既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又沒有約定利息的出借人,從催告之日的第二天開始,才有權利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另外,根據根據《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那么沒有約定借貸利息,債務人有權索要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即借條上對利息沒有約定的,出借人若主張該借款期間的利息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是不會支持的。既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又沒有約定利息的出借人,從催告之日的第二天開始,才有權利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另外,根據根據《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關于沒有約定借貸利息,債務人有權索要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生活中,許多人由于粗心大意在寫借條時忘了約定利息。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在債務人還款時向其主張利息,往往會遭到債務人的拒絕,從而引起不必要的紛爭。那么,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沒有約定借貸利息,債務人有權索要嗎?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
一、借條未約定利息要支付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并寫有借條,二者之間形成借款合同關系。自然人之間未約定利息的定期借款,出借人在約定期間內不享有利息的權利,借款人逾期或者無約定期限的借款,經催收后才有權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即借條上對利息沒有約定的,出借人若主張該借款期間的利息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是不會支持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可見,借款逾期后,出借人有權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后的利息,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既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又沒有約定利息的出借人,從催告之日的第二天開始,才有權利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民間借貸中的利息應如何約定?
民間借貸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無息民間借貸: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因此如果民間借貸中未約定利息,或約定利息不明的,視為無息民間借貸,借款人在約定借款期內不用支付利息。但對于無息民間借貸,借款人到期不還(約定還款日期的)或經催告不還的(無約定還款日期的),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償還逾期利息或催告后的利息,利息數額參照銀行同等貸款的利率計算。
有息民間借貸: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以及《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民間借貸中可自由約定利息,但約定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國家是不予保護的。
另外,根據根據《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綜上,是否在民間借貸中約定利息,借貸雙方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決定。出于維護出借方利益出發,若出借方選擇無息借貸方式,應明確約定好民間借貸還款日期,或雖未約定明確還款日期,但應將催收還款情況以證據形式進行固定,以確保主張利息權利的行使。出借方選擇有息借貸方式的,約定利息可超過銀行同類利率的四倍,不發生違約情況下,出借人可保證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即使發生違約情況,法院也可以支持銀行同類利率的四倍。
總之,在借款合同上沒寫利息的,如果債務人到期歸還,是不能要利息的;如果債務人到期沒有歸還,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自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時開始,可以要求債務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希望以上知識可以幫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