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糾紛案件的辦理實錄成功案例

導讀:
案情介紹: 2006年5月18日北京某混凝土公司向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送達《債權轉讓通知書》,聲稱對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到期的債權133萬元轉讓給北京某國際商貿公司。但管轄權異議的申請交被法院裁定駁回,上訴后,承德中院裁定本案由承德中院管轄。那么債權轉讓糾紛案件的辦理實錄成功案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介紹: 2006年5月18日北京某混凝土公司向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送達《債權轉讓通知書》,聲稱對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到期的債權133萬元轉讓給北京某國際商貿公司。但管轄權異議的申請交被法院裁定駁回,上訴后,承德中院裁定本案由承德中院管轄。關于債權轉讓糾紛案件的辦理實錄成功案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介紹:
2006年5月18日北京某混凝土公司向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送達《債權轉讓通知書》,聲稱對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到期的債權133萬元轉讓給北京某國際商貿公司。
2006年6月8日北京某混凝土公司與齊某雙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因北京某混凝土公司拖欠齊某貨款133萬元,同時北京某混凝土公司對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債權133萬元,遂北京某混凝土公司將對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債權133萬元轉讓于齊某。2006年6月12日北京某混凝土公司向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送達《債權轉讓通知》,聲稱債權已經轉讓給齊某,要求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向齊某清償欠款。
2006年6月27日北京某混凝土公司又向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送達《通知》稱,對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到期的債權133萬元不轉讓給北京某國際商貿公司,債權轉讓給齊某。
2006年6月20日,齊某與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協商未果,齊某于河北省承德市某區法院起訴北京某混凝土公司(被告一)及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被告二)要求被告二支付欠款,北京某混凝土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本人作為被告二的代理人歷經一審及二審對于本案所涉及的問題及爭議焦點做如下總結和陳述:
一、本案的管轄問題
對于本案的管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代理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因為本案原告齊某為河北承德人,本案兩個被告均為北京的公司,實際經營地及注冊地均在北京,且本案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故辦案應由被告住所地即北京法院管轄,并且133萬元按級別管轄相關的規定,基層法院無管轄權。但管轄權異議的申請交被法院裁定駁回,上訴后,承德中院裁定本案由承德中院管轄。
二、被告一的兩次債權轉讓行為的效力問題
1、2006年5月18日被告一債權的轉讓行為符合債權轉讓的程序,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債權轉讓合法有效,北京某國際商貿公司取得爭議的債權。
被告一于2006年5月18日向北京被告二送達《債權轉讓通知書》,對被告二履行了通知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被告一的債權轉讓行為遵循了債權轉讓的程序,轉讓行為合法有效,北京某國際商貿公司(案外人)是本案爭議債權的合法擁有者,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主張該筆債權。
2、被告一的第二次轉讓債權行為無效。
被告一雖然與齊某簽訂了協議但由于債權轉讓行為的發生時,被告一已經不是該筆債權的債權人了,其根本就不再具備債權轉讓的主體資格,在無主體資格的前提下再將所謂的債權轉讓給齊某,行為應屬無效。
三、被告一在已經將債權合法轉讓后,撤銷債權轉讓的通知的效力問題。
對于債權轉讓通知的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2006年6月27日被告一的撤銷通知并未體現出任何征得北京某國際商貿公司同意的跡象,其撤銷可視為未經受讓人同意的單方行為。并且這個撤銷的時間晚于被告一的二次轉讓的2006年6月12日時間。在前一個有效的債權轉讓沒有合法撤銷之前是不能進行二次轉讓的。
四、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
但一審法院認為:北京某混凝土公司與齊某的債權轉讓合法有效并且債權轉讓通知已經送達給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況且由于北京某混凝土公司與北京某國際貿易公司(案外人)之間無債權轉讓協議,故支持原告訴求,判決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擔支付義務,北京某混凝土公司的連帶責任問題只字未提。(庭審中被告一辯稱與北京某國際貿易公司(案外人)無債權轉讓協議,當初只是個意向。)
五、二審河北高院:
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上訴到河北高院:第一次開庭,對于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的上訴理由,原告宣稱,第一次的轉讓行為由于雙方無協議,并且第一被告已經撤銷了第一次的債權轉讓通知,因此原告就是合法的債權人。本人根據《合同法》債權人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單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北京某混凝土公司的撤銷沒有證據證明得到案外人的同意而撤銷。并且在未撤銷第一次轉讓的情況下就二次轉讓,屬于一女嫁二夫,法院應該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六、原告又提交了兩份證據:
1、2007年3月10日北京某混凝土公司的《撤銷轉讓通知》,通知撤銷對案外人的債權轉讓將債權轉讓給齊某。
2、案外人北京某國際貿易公司的《證明》,雙方只是有轉讓的意向并未實現,該筆債權從未轉讓給案外人。
對于證據,由于不屬于新發現的證據,在二審中我方不予質證。
七、追加當事人
第二次開庭,由于北京某國際貿易公司與本案有直接的厲害關系,一審法院遺漏了重要的當事人我方申請追加案外人北京某國際貿易公司為第三人,法院調解未成,遂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