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抵押要重新辦理嗎

導讀:
由此可見,債權受讓人可以取得和行使原債權的抵押權,并沒有規定受讓債權后的債權人必須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或變更抵押權人手續后才能享有和行使抵押權。從這條規定的立法意圖和立法精神應當可以看出,在抵押權隨主債權轉移后,受讓人即可依法取得主債權的抵押權,原抵押登記應當繼續有效,無需重新辦理抵押登記。因此,債權轉讓后,抵押不一定需要重新登記的;但是,為了避免以后產生糾紛,如果有可能,還是應該盡量重新辦理抵押登記。債務重組型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議或者其他途徑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為。有負債型轉讓應收賬款時,轉讓方對未來應收賬款的實現與否負有連帶責任的轉讓行為。那么債權轉讓抵押要重新辦理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此可見,債權受讓人可以取得和行使原債權的抵押權,并沒有規定受讓債權后的債權人必須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或變更抵押權人手續后才能享有和行使抵押權。從這條規定的立法意圖和立法精神應當可以看出,在抵押權隨主債權轉移后,受讓人即可依法取得主債權的抵押權,原抵押登記應當繼續有效,無需重新辦理抵押登記。因此,債權轉讓后,抵押不一定需要重新登記的;但是,為了避免以后產生糾紛,如果有可能,還是應該盡量重新辦理抵押登記。債務重組型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議或者其他途徑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為。有負債型轉讓應收賬款時,轉讓方對未來應收賬款的實現與否負有連帶責任的轉讓行為。關于債權轉讓抵押要重新辦理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抵押要重新辦理嗎
債權轉讓后,抵押不一定需要重新登記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2條第1款規定:“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由此可見,債權受讓人可以取得和行使原債權的抵押權,并沒有規定受讓債權后的債權人必須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或變更抵押權人手續后才能享有和行使抵押權。若要求轉讓抵押權必須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或辦理抵押權人變更手續,則實際操作中往往會因抵押人不肯再次合作(怠于協助行為)而使抵押登記的變更手續很難順利完成,這樣抵押權便難以有效轉讓了,抵押權轉讓的規定便會形同虛設,沒有實際意義了。況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也明確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有抵押擔保的債權后,可以依法取得對債權的抵押權,原抵押權登記繼續有效。”從這條規定的立法意圖和立法精神應當可以看出,在抵押權隨主債權轉移后,受讓人即可依法取得主債權的抵押權,原抵押登記應當繼續有效,無需重新辦理抵押登記。
因此,債權轉讓后,抵押不一定需要重新登記的;但是,為了避免以后產生糾紛,如果有可能,還是應該盡量重新辦理抵押登記。
債權轉讓類型
支付轉讓型
企業在采購時,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作為貨款支付給銷貨方,銷貨方銷售貨物收到的是應收賬款,但是對方債務人不是購貨方,而是第三方即原來與購貨方有債權債務關系的一方。
債務重組型
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議或者其他途徑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為。與上一種類型不同的是,發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并不同時發生交易行為,進一步說,重組后發生的交易僅僅是執行重組的結果,比如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債務等。這樣轉讓的會計處理,可以比照《債務重組準則》進行處理。
非貨幣型
企業進行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易中,含有部分應收款項,此時,應當計算應收賬款占非貨幣性資產的比例,以便確認是非貨幣性交易還是貨幣性交易。
有負債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