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債權轉讓須辦理變更登記嗎

導讀:
抵押財物后,債權人取得抵押權。抵押權隨債權轉讓,若不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是否會導致抵押權轉讓無效?抵押債權轉讓須辦理變更登記嗎?下面由大律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抵押債權轉讓須辦理變更登記嗎
現有法律中,一般抵押權登記主體為債權人。債權轉讓后,債權受讓人行使抵押權是否需要重新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存在一定的分歧。
1、法律:抵押權不得與主債權分離
2、部門規章:債權轉讓后,抵押權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債權轉讓后,原抵押權繼續有效
4、地方法院司法意見: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可以行使抵押權
(一)法律:抵押權不得與主債權分離
目前,關于債權轉讓后抵押權轉移問題較為明確的法律規定是《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根據該法條:“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外,與《物權法》規定類似的還有:《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物權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擔保法》第五十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可惜的是,不管是《物權法》,還是《合同法》、《擔保法》,均未明確規定債權轉讓后,抵押權的轉讓是否需要重新辦理抵押變更登記。
(二)部門規章:債權轉讓后,抵押權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雖然,法律未作明確規定,但是《土地登記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經依法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因主債權被轉讓而轉讓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轉讓協議、已經通知債務人的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抵押權變更登記。同時,《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也明確:“抵押權可以隨債權轉讓,抵押權轉讓時,應當簽訂抵押權轉讓合同,并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權轉讓后,原抵押權人應當告知抵押人。”另外,《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九條規定:“因主債權轉讓導致抵押權轉讓的,當事人可以持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被擔保主債權的轉讓協議、債權人已經通知債務人的材料等相關材料,申請抵押權的轉移登記。”
由此可見,土地和城市房地產抵押權變更登記的申請人為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并不需要抵押人配合。需要注意,城市房地產抵押權變更登記還需要通知抵押人。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債權轉讓后,原抵押權繼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簡稱《規定》)第九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有抵押擔保的債權后,可以依法取得對債權的抵押權,原抵押權登記繼續有效。”該規定采用“繼續有效”的表述,雖然可以從側面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對于該問題的態度,但是“繼續有效”的表述在字面上并不能理解為“可以不辦理變更登記,直接行使抵押權”;另外,該規定僅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適用,仍無法在一般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債權的案件中直接援引適用。
(四)地方法院司法意見: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可以行使抵押權
2015年10月26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發布了《關于審理金融債權糾紛案件的若干意見》(贛高法[2015]145號,簡稱《意見》),其中第20條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將債權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后,未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手續的,不影響抵押權效力,資產管理公司依法可以行使抵押權。與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的《規定》相比,江西高級人民法院的《意見》顯得更加明確,直接明確“未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手續的,資產管理公司依法可以行使抵押權”,可以為資產管理公司提供最直接的法律依據和指導。
不動產抵押變更登記怎么辦理
1、申請
申請人通過在市行政服務中心提出申請,根據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
窗口人員核驗申請材料,符合申請資格,并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格式的,出具《申請受理通知書》。經審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當場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或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當場更正的,退回當場更正后予以受理。
3、審查
受理后,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決定人員在所有審查環節完成后作出審查決定。符合審批條件的,簽發通過決定;不予通過的,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
4、獲取辦理結果
申請人到原申請辦理的路政行政許可服務窗口領取辦理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