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借條,主張債權勝訴的經典案例成功案例

導讀:
無借條,主張債權勝訴的經典案例 代 理 詞 我作為呂x昆的委托代理人,根據事實和法律,現發表代理意見如下:一、本案沒有過訴訟時效:1、2004——2008 年,被告為原告租房,并且為原告支付房租,有房東王x瓔的證言和雙方談話的錄音相互印證。鄭:只是暫時的問題第二處在錄音摘要的第24頁中間表明:被告為拖欠房租而愧疚。那么無借條,主張債權勝訴的經典案例成功案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借條,主張債權勝訴的經典案例 代 理 詞 我作為呂x昆的委托代理人,根據事實和法律,現發表代理意見如下:一、本案沒有過訴訟時效:1、2004——2008 年,被告為原告租房,并且為原告支付房租,有房東王x瓔的證言和雙方談話的錄音相互印證。鄭:只是暫時的問題第二處在錄音摘要的第24頁中間表明:被告為拖欠房租而愧疚。關于無借條,主張債權勝訴的經典案例成功案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借條,主張債權勝訴的經典案例
代理詞
我作為呂x昆的委托代理人,根據事實和法律,現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本案沒有過訴訟時效:
1、2004——2008年,被告為原告租房,并且為原告支付房租,有房東王x瓔的證言和雙方談話的錄音相互印證。
(1)、自從2004年到2008年10月,一直為原告租房和支付房租,一直在履行債務。
(2)、2008年10月以后,被告一直在拖欠房租,錄音中兩次提到。
第一處在錄音摘要的第22頁下面表明:被告承認拖欠房租。
呂:這個房東啊,老嘀咕,我說你放心,我說我這孤兒寡母的。你放心,我這點可以保證坑不了你!
鄭:坑不了你,坑他干嘛!
呂:坑不了你,我說就說他坑了你,我也不能說你這老實芭蕉,我借錢去,你人挺不錯的,也不能害了你。早幾天晚幾天,也就這個事,我說你踏踏實實的沒關系,我可以保你,別的我不敢說,這只是暫時的問題,這不是一年兩年。
鄭:只是暫時的問題
第二處在錄音摘要的第24頁中間表明:被告為拖欠房租而愧疚。
呂:耗著吧。耗半年一年。咱這房租才多少錢,您多要那么一個。
鄭:不是房租的問題,現在給不了人家啊,咱心里對不住人家!
呂:咱沒欠過人家。
鄭:對!
2、在錄音中被告多次承諾償還原告借款;
第一處在錄音摘要第2頁第3——6行表明:被告承諾拆遷款一下來馬上還原告的錢。
鄭:我不是說不管,我那個錢一下來不就馬上給您了嗎!不就這么點事嗎!后來您還告訴她了。她問您,您也別告訴她啊,再一個,你說那老劉多壞!你要說您20萬,她6萬,26萬呢!我以前的錢怎么辦啊?
第二處在錄音摘要的第2頁的下面表明:被告同意還錢。
鄭:你信任我,我也沒說我這錢不還你呀,不給你啊?是不是啊?
第三處在錄音摘要的第6頁的上面表明:被告承諾有錢就給原告。
呂:有困難沒關系
鄭:對!
呂:什么時候有錢再給我。
鄭:有錢再給你,這就完了。
3、由于本案沒有還款期限,本案適用最長20年的期限。
二、原告將20萬元借給被告的是客觀事實。
1、原告提供的拆遷協議、取款記錄、房東的證言相互印證,證明這一系列事實——原告的房子被拆遷,原告將得到的拆遷補償款從建設銀行取出借給被告;由于原告無房居住,被告為原告居住。
(1)、拆遷協議證明:原告得到拆遷款;拆遷后,原告無居住,有租房的必要。
(2)、王x瓔的證人證言證明:原告曾經將拆遷款借給被告;被告為原告租房。
2、錄音中被告多次承認向原告借款20萬元的事實和為原告租房的事實。
第一處在錄音摘要的第8頁的中間表明:雖然沒有欠條,但是借款的事實是存在的。
鄭:暫時困難嗎,又不是說那什么,(老劉說)還給我寫一個欠條吧
呂:欠條?我現在要什么欠條,那會開始我都沒要欠條,沒跟你立手續
第二處在錄音摘要的第8頁的下面表明:被告承諾不會逃避債務。
鄭:您還是甭想好了,知道早好了,不就這點錢嗎,什么時候沒有錢啊!
呂:我說心里我老不踏實。
鄭:您有什么不踏實的?我跑啊,我他媽的跑哪去啊!
呂:你這點錢也不至于跑啊?
第三處在錄音摘要的第19頁的上面表明:被告承認20萬借款的事實。
鄭:您說您那20萬塊錢能算什么事在這兒,其實我跟您扣這扣那,您讓人生氣
三、被告不應該在20萬中扣除房租,償還20萬借款本金和支付房租的關系實質上借款的本金和利息的關系,支付房租相當于支付借款利息的行為,本金應當如數償還。
1、第一處在錄音摘要的第4頁的中間表明:原告和被告以前約定房租不應該“刨去”!
呂:房錢你不應該刨去!
鄭:就得刨!在您身上花的錢,全是算著您的,您知道嗎?
呂:那會兒咱不是這樣說的!
鄭:對!對!那是以前!你現在做的事不行,咱算清了!
2、第二處在錄音摘要的第4頁的下面表明:原告和被告以前約定被告要把本金還給原告。
呂:原來就說把那20萬給你做股市,咱是不是這么說的?
鄭:對!對!
呂:說每月給我500塊生活費。
鄭:對!對!
呂:你是做為一個墊角的,說將來你有錢,你再把那本給我。你掙多少錢我不要,是不是這么說的?
鄭:對,對!你也沒說要。你說拿你的錢能掙錢,保證我的生活,占用你的勞動力。
呂:你就保證我這生活,掙多少錢我不管,咱說這是以前。
鄭:對!對!
綜上所述:拆遷協議、銀行取款記錄、錄音和證人證言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體系證明了以下事實:原告將自己的拆遷款從建設銀行取出,被告承諾償還原告本金20萬,并且每月給原告500元支付房租。但是,時至今日,被告背信棄義,拒絕償還原告的借款,請求法院查明事實、依法判決。
代理人:北京律師樂祥立
2009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