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之間經濟糾紛官司案例(情侶分手后經濟糾紛案例)

導讀:
法院受理女方起訴男方離婚得到法院受理后,案外人也將男方列為被告起訴欠款關系,主張借款還債,并出具借條,被告男方予以自認,而女方否認,男女朋友關系經濟糾紛案例法律分析: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一般認為戀人之間互贈禮物是為了表達情意,屬于一般贈與,1、一般而言,戀愛關系終結后,雙方對戀愛期間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進行清算而形成的借條,如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婚外情經濟糾紛案例情感咨詢:戀愛期間有經濟糾紛怎么辦 問:冷愛老師你好,他今年26歲,身高187,體重140斤,未婚。
情侶分手后經濟糾紛,法院怎么判?
原告黃某某稱,2015年7月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2015年8月至2017年5月期間,被告郭某陸續向原告借款,原告通過銀行卡轉賬、微信轉賬或直接代被告刷卡等方式向被告進行本金支付,金額為754 687元。借款后,被告拒不歸還,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起訴至法院。被告郭某則稱,被告與原告系情侶關系,原告向被告的轉賬均為原告給被告的生活費,原被告間不存在借貸關系,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黃某某的訴訟請求。
戀愛是婚姻的前提,這是個甜蜜與互信的階段,但沒有成功走到一起的情侶間往往會發生一些金錢糾紛,那么情侶之間存在的金錢來往究竟屬于何種性質是社會大眾關注的焦點,這與社會大眾的生活息息相關,我們的普通百姓都很關心法律是如何來界定情侶間的經濟糾紛。
情侶關系是較特殊的一種人身關系,黃某某與郭某談戀愛期間產生的經濟糾葛在一定程度上很難分的清,但是并不是說所有情侶間發生的金錢來往都是沒法區分的,這要看二者間對某筆金錢是否有明確約定,且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那么是可以認定該筆款項的性質。
本案中,黃某某主張在與郭某戀愛期間給郭某的70余萬元是借款,但黃某某并沒有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故法院對黃某某的主張未予支持。
談戀愛本是甜蜜、幸福的,大部分人戀愛的目的都是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的終生伴侶,因此在戀愛中涉及的物質及金錢往來就不會分彼此,這是對對方的一種完全信任,如果在二人分手后,付出多的一方都要讓對方返還二人共同的花銷,這顯然不符合社會主流觀念,不合公序良俗。“人”是社會發展的基礎,如果像戀愛這種親密的關系都要時刻提防對方,那么人與人之間哪里還會有信任,社會又如何發展?
該案的判決對社會中具有某種特殊關系(不僅限于情侶關系)人物之間在進行金錢交易時起一定的指引作用,首先告誡人們對待戀愛不要如此戒備,單純的戀愛關系才是二人長遠發展的前提,雙方在戀愛過程中的付出是基于喜愛與信任,而不是一味的猜忌與設防,這對人類的繁衍生息是十分不利的。其次,如果在戀愛關系中或者是其他某種特殊關系中,的確遇到還不能完全信任且涉及金額較大的金錢來往時,雙方可就該事項達成一個明確的約定,約定也并非就是表示對對方的不信任,這只是一個規范行為,可以避免將來發生一些不必要的糾紛,讓百姓的日常活動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對其社會活動起一定的指引作用。
該案件就事實和程序來說,屬于較簡單的案件,但是案件涉及的特殊人身關系間發生的經濟糾紛卻是比較復雜的,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除了運用證據規則進行斷案,還應該考慮公序良俗的存在,將該類案件放大到對整個社會的影響與指引上看,才能更全面、更準確的處理案件,彰顯司法的權威與公正。
戀人分手后,出現經濟糾紛怎么辦?
2020年底,安康小伙小王(化名)和麗麗(化名)經媒人介紹相識,雙方第一印象都還不錯,遂確立戀愛關系。雙方父母見面后,小王給麗麗父母包了1萬元的“見面紅包”。隨后,兩家按照當地習俗舉行了訂婚儀式,但二人未領取結婚證。訂婚當天,小王給付了麗麗10萬元彩禮。訂婚后,兩個年輕人開始同居生活,小王陸續為麗麗購買首飾、衣服、鞋包等,再加上紅包、轉賬,共花費3萬元。不料雙方最終因性格不合產生矛盾,不到半年時間便分手了。之后,兩家因為經濟問題產生爭執。無奈之下,小王將麗麗及其父母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彩禮、首飾、紅包等,共計14萬元。
法院審理認定,小王給麗麗父母的1萬元“見面紅包”以及訂婚當天給付麗麗的10萬元彩禮,均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屬于彩禮范疇,應予以返還,其他錢款屬于贈與,不予返還。最終,法院在充分考慮二人同居生活時間長短及其他因素后,酌定由麗麗及其父母返還小王80%的彩禮8.8萬元。
【法官說法】
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馬娟
“一般情況下,情侶之間的錢款往來屬于愛意表達的自愿贈與,即使分手也不得撤銷贈與或要求對方返還,但是具有彩禮性質的錢款除外。”馬娟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因此,婚姻關系締結之前給付的彩禮是應當退還的。“彩禮通常是指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及其家屬依據習俗,向另一方及其家屬給付的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的大額財物,像案例中的‘見面紅包’及訂婚彩禮就屬于此類范疇。”馬娟補充說。
那彩禮范疇之外的其他錢款、禮物是否需要退還呢?馬娟表示,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也就是說,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一般情況下,所贈財產一旦交付,贈與合同便生效,此時,贈與財產的所有權從贈與人轉移至受贈人,贈與人不能再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物。
但是,實踐中情況比較復雜,法院對情侶戀愛中互贈財物的性質的確定,會充分考慮常情常理,通常要結合雙方經濟條件、轉款時間數額是否規律、有無特殊意義的數額和特殊節日紀念日等綜合分析判定,主要存在以下四種情形:一是在特殊時間節點或以特殊數字形式進行的給付,比如在七夕節等時間節點,給付對方“520”“999”“1314”等具有明顯表達愛慕之意的特殊金額,應當認定為贈與,受贈方無須返還;二是在非特殊時間節點,金額數字也不具有特殊含義,但卻注明“愛你”“想你”等甜言蜜語的,此類紅包一般會被認定為戀愛期間表達愛意的贈與;三是既非特殊時間特殊金額數字,也沒有表達愛意的備注,則不排除是戀愛期間基于共同生活而發生的消費、借貸等,需要結合雙方證據來具體認定;四是若紅包、轉賬所涉資金數額較大,明顯附有條件或目的,則屬于附條件的贈與,如果贈與目的無法實現或者贈與條件不能成就,即使受贈人已經接受了贈與物,贈與人也有權要求予以返還。彩禮就屬于附條件的贈與,但是至于彩禮應當返還的具體金額,需要結合男女雙方是否同居生活、是否存在過錯以及給付彩禮家庭的經濟狀況等因素綜合考量。
馬娟提醒:愛情值得人們去勇敢追求與悉心呵護,但戀愛關系沒有專門法律法規予以保障,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情侶們在享受戀愛帶來的甜蜜時,不要被愛情沖昏頭腦,要以誠相待、理智婚戀,保持相對財產獨立,并做好大額資金往來的證據留痕。如果出現財物糾紛,雙方也應積極溝通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