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分手經濟糾紛如何解決

導讀:
情侶在談戀愛當中,互相贈送給對方一些有價值的東西,是十分常見的一種現象。關于戀愛分手經濟糾紛如何解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情侶在談戀愛當中,互相贈送給對方一些有價值的東西,是十分常見的一種現象。關于戀愛分手經濟糾紛如何解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戀愛分手經濟糾紛如何解決
1、首先戀愛關系跟婚姻關系是不一樣的,對于戀愛期間兩個人所使用的共同財產,如果雙方沒有約定,那么就應該按照兩個人出資的份額進行劃分,但是由于戀愛期間的特殊關系,兩個人可能并沒有去刻意保留這些證據,到最后就導致一些有價值的東西到底是誰出資的,并不能提供充足的有效證據。
2、所以說戀愛當中的分手,經濟糾紛一般是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是很難進行分辨的。如果是兩個人共同生活,同居期間所形成的債權和債務,應該按照共同債權債務處理。對于戀愛期間贈予的一些首飾,金錢等等,這種跟彩禮是有區別的。一般是交付給對方之后就完成贈與了,如果要求返還,法院一般是不支持的。
案例
2004年年初,在南寧市某醫院從事護士工作的周某,經人介紹與梁某相識后確定了戀愛關系。同年6月29日,雙方共同按揭購買了大沙田經濟開發區某小區的一套住房,作為以后結婚的新房用。但此后,周某與梁某因性格不合,最終分手。2005年4月7日,經雙方協商達成了,約定:周某給付梁某3萬元后,雙方所共同按揭購買的房屋歸周某所有;梁某收到周某款項后,無條件協助周某辦理變更貸款、變更產權手續;共同向銀行按揭貸款的本金及利息均由周某承擔。協議簽訂后,周某依約履行了協議義務,按時給付了梁某3萬元。但梁某得款后,卻避而不見,不協助辦理相關的貸款、產權變更手續。為此,周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按分手協議確認戀愛期間共同購買的房產歸自己所有。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戀人分手后經雙方協商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切實履行。周某依約履行了協議義務,其訴請要求按分手協議確認戀愛期間共同購買的房產歸己,法院應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