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保險與抵押債權證券化的介紹

導讀:
按揭、保險與抵押債權證券化的介紹國際公認只有居民家庭的年收入與房價之比為1:6左右時,住房的有效需求才能形成。本文將著重論述保險業介入我國按揭及抵押債權證券化的可能性。中國大陸的按揭,必須有銀行介入,并且按揭銀行介入的目的是為了促進房地產交易的完成。可以看出,按揭包括購房人、房產商及按揭銀行三方主體。按揭銀行既是借貸關系中的貸款人,又是保證關系中的被保證人。那么按揭、保險與抵押債權證券化的介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按揭、保險與抵押債權證券化的介紹國際公認只有居民家庭的年收入與房價之比為1:6左右時,住房的有效需求才能形成。本文將著重論述保險業介入我國按揭及抵押債權證券化的可能性。中國大陸的按揭,必須有銀行介入,并且按揭銀行介入的目的是為了促進房地產交易的完成。可以看出,按揭包括購房人、房產商及按揭銀行三方主體。按揭銀行既是借貸關系中的貸款人,又是保證關系中的被保證人。關于按揭、保險與抵押債權證券化的介紹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按揭、保險與抵押債權證券化的介紹
國際公認只有居民家庭的年收入與房價之比為1:6左右時,住房的有效需求才能形成。但在我國,兩者之比大約為1:20甚至1:30,普通工薪階層僅依靠儲蓄,只能望樓興嘆。抵押貸款這一被譽為十九世紀房地產金融中的蒸汽機,在當今世界上也越來越成為發展中國家推動本國房地產金融發展所備受關注和歡迎的工具。目前,我國的不少城市都開辦了住房按揭業務隨著業務量和影響面的擴大,"按揭"在實踐中亦暴露出不少法律問題,且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按揭仍存在不足之處。本文將著重論述保險業介入我國按揭及抵押債權證券化的可能性。
(一)按揭的起源及定義
所謂"按揭",譯為英文即mortgage.在現代英美等國,mortgage通常在兩種意義上使用:第一,泛指各種類型的物的擔保,從這一意義上來看,質押、留置、財產負擔以及按揭擔保皆屬mortgage的范圍。第二,作為物的擔保的一種類型,而與質押、留置、財產負擔等物的擔保形式相并列,它是指通過設定人對與特定財產有關的權利的移轉,而擔保特定債權的擔保形式。本文討論的mortgage是指后一種意義上的Mortgage.亦有學者認為,"按揭"一詞是從我國香港傳至大陸的,它是英語中"mortgage"的廣東話諧音。筆者較傾向于第二種觀點。
對按揭的定義,多見學理解釋。近代意義上的按揭,在英美法中主要是指房地產等的不動產抵押。美國傳統詞典解釋為“抵押給予債權人臨時的、有條件的財產抵押,以此作為履行責任或償還債務的保證”。
香港李宗鍔法官在《香港房地產法》(注一)中指出,"按揭(mortgage)是屬主、業主或歸屬主將其物業轉讓予按揭受益人作為還款保證的法律行為效果,經過這樣的轉讓,按揭受益人成為屬主、業主或歸屬主。還款后,按揭受益人將屬主權、業主權或歸屬主權轉讓予原按揭人".李曙峰亦在《抵押與擔保》(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出版)一書中指出,"根據1899年Santley.V.Wilde一案,簡單說,按揭(mortgage)就是轉讓物業權益保證償還債務。房地產按揭就是房地產按揭人把其對房地產的業權轉讓(convey)給債權人,以作為償還債務或履行責任的保證,一旦所保證的債務或責任得到償還或解除后,債權人應把房地產的一切權益再轉讓給按揭人。"
中國大陸的按揭,指不能或不愿一次性支付房款的購房人將其與房產商之房地產買賣合同項下的所有權益抵押于按揭銀行,或將其因與房產商之買賣合同而取得的房地產抵押于按揭銀行,按揭銀行將一定數額的款項貸給購房人并以購房人名義將款項交由房產商所有的行為之總稱。中國大陸的按揭,必須有銀行介入,并且按揭銀行介入的目的是為了促進房地產交易的完成。(注二)
(二)中國大陸按揭的法律特征及涉及法律關系
現階段,中國大陸的按揭所涉及的法律關系一般有四個,即:
1、按揭人(購房人)因購房和房產商產生的房屋買賣關系;
2、按揭人因支付購房款向銀行貸款而產生的借貸關系;
3、按揭人(抵押人)將所購房屋作為按約向銀行(抵押權人)償還貸款本息的擔保所產生的抵押關系;
4、房產商為保證按揭人清償貸款與銀行產生的保證關系。
在一些做法中,按揭法律關系并包括按揭人按銀行指定的險種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而產生的保險關系,及當按揭人不能按約定向銀行償付本息,則由房產商按原房價的一定比例回購按揭房屋所產生的房屋回購關系。
可以看出,按揭包括購房人、房產商及按揭銀行三方主體。按揭銀行既是借貸關系中的貸款人,又是保證關系中的被保證人。房產商既是按揭人的保證人,又是房屋回購關系中的回購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