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續簽勞動合同賠償是實發工資賠嗎

導讀:
法律法規《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一、不續簽勞動合同賠償是實發工資賠嗎?
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經濟性裁員是一年一個月補償,如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一年兩個月賠償。
二、不續簽勞動合同賠償是基本工資還是獎金?
不續簽勞動合同賠償包括基本工資和獎金。經濟補償金按照終止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收入計算,包括基本工資、獎金、補貼、加班費。
法律法規《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