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仲裁需要什么材料

導讀: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只需要舉證證明其已履行勞動義務。那么申請勞動仲裁需要什么材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只需要舉證證明其已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已支付工資,就應當認定未支付工資的事實并支持勞動者的主張。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已支付工資,就應當認定未支付工資的事實并支持勞動者的主張。,那么申請勞動仲裁需要什么材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申請勞動仲裁的材料有:
1、勞動爭議申訴書;
2、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料;
3、勞動者的身份證復印件;
4、證據資料,如勞動合同或協議、工資單、工牌、上班打卡記錄、同事的證人證言等。
二、公司拖欠工資怎么舉證?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只需要舉證證明其已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已支付工資,就應當認定未支付工資的事實并支持勞動者的主張。
{調取一級分類欄目}法律法規
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8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哪些情形用人單位可以扣除工資
我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行使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企業扣減工資必須有正當理由,否則將構成克扣工資的違法行為。
用人單位能扣工資的正當理由有哪些?總結勞動部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及《補充規定》的相關法律規定,以下情形為用人單位扣減工資的正當理由: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用及公積金;
(3)法院裁判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
(4)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5)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6)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
(7)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
(8)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