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優先權是否需法院確認

導讀:
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抵押權人即債權人可行使抵押權,通過對抵押物的拍賣、變賣或折價獲得的價款行使優先受償權而使自己的債權得以實現。這樣做不但抵押關系無效,而且構成侵權。借款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財產作抵押物的,應當認定抵押無效。這樣做不僅抵押關系無效,而且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由房產抵押引發侵權糾紛。
一、抵押優先權是否需法院確認?
不需要。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抵押權人即債權人可行使抵押權,通過對抵押物的拍賣、變賣或折價獲得的價款行使優先受償權而使自己的債權得以實現。
二、抵押優先權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條【數個抵押權的清償順序】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百零五條【抵押權與租賃權的關系】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債權債務法律法規
一、《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抵押合同無效的情況
房產屬不動產,具有價值大、毀損風險小等特點,房產抵押是借款合同中最常見的擔保形式。現實生活中,部分當事人由于未按法律規定辦理抵押,致使房產抵押存在種種問題。
1、未按要求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必須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簽訂抵押合同后不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無效。
2、未經房產所有權人同意,以他人房產作抵押。這樣做不但抵押關系無效,而且構成侵權。借款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財產作抵押物的,應當認定抵押無效。
3、未經共有人同意以共有房產作抵押。這樣做不僅抵押關系無效,而且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由房產抵押引發侵權糾紛。
4、用于抵押的證件不齊全。房產抵押必須質押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有的當事人只將房產證抵押,未將該房產的土地使用證抵押;或者只在抵押合同中規定以“某某房產作抵押”,而有效房產證件未交抵押權人掌握,致使抵押物失控,造成多頭抵押的不良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