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效力如何?

導讀: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效力如何?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效力如何?
一般來說,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應該由雙方協商后處置,其中一方不能擅自進行處置。但是在實踐中,常常出現夫妻一方隱瞞另一方,將共有房屋出售給第三人的情形,損害了另一方的利益,這時候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夫妻婚后所得購買的房屋一般屬于夫妻共同共有,如果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其效力應該根據第三人是否為善意取得來確定:
1、如果第三人構成善意取得,則合同有效,不可主張返還房屋。構成善意取得的要件是:
(1)第三人購買該房屋時是善意的。
第三人在購買房屋時應該是出于善意,對房屋所有權真實歸屬不知情,且其和出賣房屋的一方不是近親屬關系或者有其它利害關系,沒有惡意串通和損害所有人利益的故意。
(2)第三人以合理的價格購買。
第三人購買房屋時,應該是以合理的市場價購買,如果明知其取得該房屋的價格與實際價值相差極大,則不是以合理價格購買,不構成善意取得。
(3)第三人已經對該購買的房屋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房屋作為不動產,標的物的轉移占有并不移轉所有權,只有經過登記才能取得所有權移轉的效力,因此不動產經過登記以后就具有公示效力,第三人為房屋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后,房屋屬于其合法占有。
在這三個條件均已具備的情況下,則不能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如果第三人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則夫妻未參與交易的一方喪失房屋所有權,不可以主張合同無效、返還房屋。如果未參與交易的一方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應該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
2、如果第三人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則夫妻中未參與交易的一方可依法撤銷合同,取回房屋的所有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