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不予執行的情形 不予執行怎么辦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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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仲裁不予執行的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勞動法的規定,勞動爭議案件應首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定期間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執行程序中經人民法院審查如符合法律規定的相應條件時,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不予執行的裁定。
但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后當事人應如何行使權利以維護自身權益,相關法律及過去的司法解釋并不明確,實踐中做法也不統一。
最高院于2001年3月22日公布、4月30日施行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勞動爭議解釋》)在第21條規定,對此類因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當事人可在收到裁定書后的三十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勞動仲裁不予執行怎么辦?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0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31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其他相關法律,勞動仲裁裁決的執行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