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仲裁時效的勞動糾紛勞動仲裁機關不予受理

導讀:
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均可提起仲裁申請。在仲裁時效期間內,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為期一年的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在仲裁時效期間內,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為期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那么超過仲裁時效的勞動糾紛勞動仲裁機關不予受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均可提起仲裁申請。在仲裁時效期間內,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為期一年的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在仲裁時效期間內,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為期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關于超過仲裁時效的勞動糾紛勞動仲裁機關不予受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將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延長至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均可提起仲裁申請。
2、規定了仲裁時效中斷制度。在仲裁時效期間內,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為期一年的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規定了仲裁時效中止制度。在仲裁時效期間內,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為期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4、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的勞動爭議,其仲裁時效不受“一年”的限制,即在存在勞動關系期間,追討拖欠的工資不受仲裁時效的限制。但是當勞動關系雙方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后,勞動者如果要追索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勞動報酬,則應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中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仲裁申請。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從2008年5月1日該法施行之日起,只要勞動者沒有離開用人單位,雙方勞動關系存續,哪怕是10年前單位拖欠的工資也可以通過仲裁要回來。不過,該法對于其2008年5月1日實施前的類似爭議能否具有追溯力,還有待于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進一步予以明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