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與分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

導讀:
大型公司會在一定的規模的時候設立一些子公司,為了將分公司打造成事實上的“獨立法人”,能夠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總公司和分公司會通過簽署一系列的授權和協議安排。下面,大律網律師就這個問題為大家帶來詳細的法律解答,詳情請看下文。
總公司與分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
在通常情況下,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通過有限責任原則成立的在法律上相互獨立的法人實體,它們相互不承擔法律責任。
但在經濟上,它們卻又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在資金、技術、品牌、高層管理人員以及發展戰略上,母公司都控制和管理著各子公司,但一旦發生債務關系,根據法人有限責任原則,卻只能由各該子公司獨立對其債務負責,母公司不承擔責任。這樣,如果子公司破產,而其破產財產又很少,子公司債權人基本上得不到償付的情況下,他們能否就母公司的財產提出債權要求,就成了一個非常復雜而又難以處理的法律問題。
對母公司與子公司的債務責任關系,各國一般沒有統一的專門法律予以調整。
多數情況下,根據法人有限責任原則,讓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并無法律的依據。但考慮到母子公司間經濟關系的特殊性,嚴守有限責任原則,就使跨國公司、集團公司各實體的法律責任與它們的經濟聯系相分離,因此,有些國家的破產法或公司法雖然仍堅持將有限責任原則作為一般原則,但在實踐中往往也采取一些例外的作法,使母公司對破產子公司的債務擔負一定的責任。表現形式有揭開公司面紗、多國企業整體責任、嚴格責任、公司集團法的專門規定等。 在博*爾案的求償中,原告向美國法院提出的起訴書就主張追究多國企業的責任,認為實際上只有一個實體――多國企業整體,造成損害的多國企業應對這種損害負責任。
總公司的債務可以執行分公司嗎
可以。企業法人的經營活動由其分支機構的經營行為具體體現,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是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屬企業法人所有的財產,仍為企業法人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對企業法人的債務可以裁定由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負責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