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轉讓后債權債務由誰繼受

導讀:
分公司轉讓后債權債務由誰繼受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轉讓后債權債務應該由總公司繼承由公司負責實現債權和清償債務。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對分公司承擔債務的法律認定分公司是總公司經營獲利之工具和手段總公司獲利的同時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其二可以將分公司列為民事訴訟活動中的當事人。在程序上總公司應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執行總公司與分公司共同承擔清償責任的生效判決時應當是先執行分公司占有的財產分公司占有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再考慮執行總公司及總公司下屬其他分公司的財產。那么分公司轉讓后債權債務由誰繼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分公司轉讓后債權債務由誰繼受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轉讓后債權債務應該由總公司繼承由公司負責實現債權和清償債務。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對分公司承擔債務的法律認定分公司是總公司經營獲利之工具和手段總公司獲利的同時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其二可以將分公司列為民事訴訟活動中的當事人。在程序上總公司應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執行總公司與分公司共同承擔清償責任的生效判決時應當是先執行分公司占有的財產分公司占有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再考慮執行總公司及總公司下屬其他分公司的財產。關于分公司轉讓后債權債務由誰繼受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分公司轉讓后債權債務由誰繼受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轉讓后債權債務應該由總公司繼承由公司負責實現債權和清償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對分公司承擔債務的法律認定
分公司是總公司經營獲利之工具和手段總公司獲利的同時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若總公司獲取利益卻不付出對應的成本將不可避免地導致被侵害主體之損失無法得以彌補總公司的這種行為久之將使分公司受到其它主體的排斥最終危及總公司自身之發展。
在實體上應當判決總公司與分公司“共同清償責任”。其一考慮到直接判決總公司獨立承擔清償責任可能導致的惡果應當明確分公司也要承擔清償責任。其二可以將分公司列為民事訴訟活動中的當事人。分公司作為合同主體和民事訴訟主體參與相應的民事活動沒有理由判決“合同相對方的分公司不承擔責任合同之外非直接當事人的總公司獨立承擔清償責任”。其三雖然民訴法規定可以將分公司列為民事訴訟活動中的當事人允許其參與訴訟可能是基于便于查清案件事實的考慮訴訟資格不等于民事責任的承擔資格加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也沒有理由判決由分公司獨立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在程序上總公司應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執行總公司與分公司共同承擔清償責任的生效判決時應當是先執行分公司占有的財產分公司占有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再考慮執行總公司及總公司下屬其他分公司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