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刑事簡易程序的完善

導讀:
論我國刑事簡易程序的完善
內(nèi)容提要: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隨著西方經(jīng)濟分析法學的興起,法律程序中的經(jīng)濟效率問題逐漸受到了各國學者的重視。訴訟程序簡易化和簡易程序多樣化已成為刑事訴訟程序立法和發(fā)展的基本趨勢。我國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刑事簡易程序存在適用范圍狹窄、形式單一、對當事人主體地位尊重不足等多方面的問題,應在認真總結我國刑事訴訟立法和司法改革經(jīng)驗與教訓的基礎上,充分借鑒世界各國的成功經(jīng)驗,對其進行包括程序本身設計和配套制度建立在內(nèi)的全方位完善。
縱觀世界各國特別是大陸法系各國近些年來的刑事司法改革,刑事簡易程序的選擇或完善往往成為其改革措施中的重要內(nèi)容。這不是因為人們對于公正這一人類恒久追求的價值目標的重視程度有所減退,而是因為資源的有限性這一客觀現(xiàn)實使人們不能不對效率這一雖然居于次階地位卻對整個刑事訴訟的運行機制產(chǎn)生重大影響的價值目標引起足夠的重視。人們已經(jīng)深深地認識到,如果我們置效率于不顧,即使我們最終求得了個案的公正,但我們不僅會為我們所付出的代價而感到另有所失,而且會對于是否能保障每一案件都能獲得最終的公正處理而感到疑惑。因此,構建一種既不影響公正實現(xiàn)又能提高訴訟效率的簡易審判程序,已成為人們不斷進行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的重要目標和努力方向,并有為數(shù)不少的國家已經(jīng)從刑事簡易程序的踐行實效中獲得了豐厚的報償。
一刑事簡易程序的基本功能及其發(fā)展趨勢
與普通程序相比,刑事簡易程序最為明顯的外部特征便是通過對刑事一審普通程序的一些環(huán)節(jié)、步驟加以一定程度的簡化,從而使案件能得到快速、及時地審理和判決。隨著社會的發(fā)展與進步,在現(xiàn)代各國刑事訴訟中,訴訟程序呈現(xiàn)出簡易化的趨勢與傾向,即所謂正當程序的簡易化。二戰(zhàn)以后,西方各國刑事訴訟程序發(fā)展變化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簡易程序或者其他速決程序的廣泛采用,并且其適用范圍亦逐步擴大[1]
(p22)。
從世界各國對簡易程序所表現(xiàn)出來的不斷高漲的熱情來看,簡易程序至少具有以下兩個方面的基本價值功能。首先,簡易程序是訴訟效率得以提高的有效途徑。與司法投入大量增加相比,設立簡易程序提高效率似乎更為可行。[2]
(p316)正是通過這種程序的有效激活,使訴訟程序顯示出其應有的生機與活力,成為通往公平、正義的快速通道。防止因單一程序的緩慢運行而導致刑事案件的大量積壓,人們只能在望眼欲穿之中等待那遲來的公正。因此,設立刑事審判簡易程序是旨在提高審判效率,實行訴訟經(jīng)濟原則,使刑事審判中各種不必要的成本能得以節(jié)省。[3]
(p188—189)其次,簡易程序通過其對司法成本的節(jié)省推動司法資源的有效配置,最終促進司法公正的實現(xiàn)。訴訟效率的提高并不是簡易程序建立的唯一價值基礎,也不是科學化與合理化程序運行的最終目的。實際上,簡易程序還具有其它一些特有的功能。其中最為突出的便是它可以確保刑事訴訟中的司法資源投入得以合理地配置,并在此基礎上保證普通程序朝著正當化方向改革的努力能獲得成功。正是通過這種訴訟程序的繁簡相濟,使刑事案件能改變那種資源均占的不良狀況,從單一的普通程序中進行必要的程序分流,使一部分重大、復雜、被告人期待獲得較為完善的程序保障的案件,適用較為正規(guī)、煩瑣而且保障程度較高的程序來處理,而那些情節(jié)簡單、事實清楚、被告人也自愿放棄程序性保障的案件,則適用簡易程序來處理。[4]
(p412)從而使那些重大、復雜并且對司法資源需求量較大的案件能在有限的司法資源中占有其應有的份額,為其能得到最終的公正處理打下堅實的程序保障基礎;而那些輕微、簡單的案件不至于被不必要地延誤,造成對司法資源的浪費。
正是因為簡易程序的前述價值功能,使得人們對于簡易程序似乎相見恨晚,世界上已有越來越多的國家根據(jù)其本國的具體實際,將其引入到其刑事訴訟之中,希望該程序能在本國的刑事訴訟過程中對促進公正和效率這雙重價值目標的實現(xiàn)產(chǎn)生相當程度的影響。其中,以英國和美國為代表的一些英美法系國家,所構建的是一種以有罪答辯及與此有關的辯訴交易為表現(xiàn)形式的簡易程序,而以法國、德國、日本、韓國等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所構建的則是一種以處罰令為主要表現(xiàn)形式的簡易程序。不僅如此,由于個案情況的千差萬別,個別性特征的不可避免,僅僅設計一種形式的簡易程序,往往還不能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因而有些國家如德國、意大利等國,在其司法改革的過程中又增加了一種甚至兩種以上形式的簡易程序。以意大利為例,該國在其1998年新頒布的《刑事訴訟法典》中,將簡易程序擴大為簡易審判、依當事人的要求適用刑罰、快速審判、立即審判、處罰令程序共五種形式。[5]簡易程序正在向更加普遍化、科學化、多樣化的方向發(fā)展。
簡易程序以其特有的功能和實際效果回報著對其寄予厚望的選擇者,令青睞它的人們可以不斷地從中嘗到甜頭。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就一直認為不管理想的世界是什么樣子,目前的現(xiàn)實是有罪答辯和經(jīng)常與之伴隨的辯訴交易是美國刑事審判制度的主要組成部分,如管理得當,它們將使有關各方受益。[6]
(p430)在美國聯(lián)邦和州的司法系統(tǒng),辯訴交易一直被大量適用,90%的刑事案件是通過辯訴交易的方式得到結案處理的。[7]
(p457)英國有7
1.25%的案件通過簡易程序審理。[8]德國、日本、意大利等國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案件數(shù)量也在不斷上升。
二我國刑事簡易程序的主要缺陷
出于共享人類優(yōu)秀文明成果的美好愿望,以及提高訴訟效率、以效率促公正的良好動機,我國在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確立了簡易程序。這是一種既不同于英美法系國家的有罪答辯程序,又不同于大陸法系國家的處罰令程序,在對一審普通程序進行簡化的基礎上而形成的以開庭審理為表現(xiàn)形式的簡易程序。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174條規(guī)定,該程序主要適用于下列三類案件:
(1)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共4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