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簡易程序的基本功能及其發展趨勢

導讀:
刑事簡易程序的基本功能及其發展趨勢
與普通程序相比,刑事簡易程序最為明顯的外部特征便是通過對刑事一審普通程序的一些環節、步驟加以一定程度的簡化,從而使案件能得到快速、及時地審理和判決。隨著社會的發展與進步,在現代各國刑事訴訟中,訴訟程序呈現出簡易化的趨勢與傾向,即所謂正當程序的簡易化。二戰以后,西方各國刑事訴訟程序發展變化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簡易程序或者其他速決程序的廣泛采用,并且其適用范圍亦逐步擴大[1]
(p22)。
從世界各國對簡易程序所表現出來的不斷高漲的熱情來看,簡易程序至少具有以下兩個方面的基本價值功能。首先,簡易程序是訴訟效率得以提高的有效途徑。與司法投入大量增加相比,設立簡易程序提高效率似乎更為可行。[2]
(p316)正是通過這種程序的有效激活,使訴訟程序顯示出其應有的生機與活力,成為通往公平、正義的快速通道。防止因單一程序的緩慢運行而導致刑事案件的大量積壓,人們只能在望眼欲穿之中等待那遲來的公正。因此,設立刑事審判簡易程序是旨在提高審判效率,實行訴訟經濟原則,使刑事審判中各種不必要的成本能得以節省。[3]
(p188—189)其次,簡易程序通過其對司法成本的節省推動司法資源的有效配置,最終促進司法公正的實現。訴訟效率的提高并不是簡易程序建立的唯一價值基礎,也不是科學化與合理化程序運行的最終目的。實際上,簡易程序還具有其它一些特有的功能。其中最為突出的便是它可以確保刑事訴訟中的司法資源投入得以合理地配置,并在此基礎上保證普通程序朝著正當化方向改革的努力能獲得成功。正是通過這種訴訟程序的繁簡相濟,使刑事案件能改變那種資源均占的不良狀況,從單一的普通程序中進行必要的程序分流,使一部分重大、復雜、被告人期待獲得較為完善的程序保障的案件,適用較為正規、煩瑣而且保障程度較高的程序來處理,而那些情節簡單、事實清楚、被告人也自愿放棄程序性保障的案件,則適用簡易程序來處理。[4]
(p412)從而使那些重大、復雜并且對司法資源需求量較大的案件能在有限的司法資源中占有其應有的份額,為其能得到最終的公正處理打下堅實的程序保障基礎;而那些輕微、簡單的案件不至于被不必要地延誤,造成對司法資源的浪費。
正是因為簡易程序的前述價值功能,使得人們對于簡易程序似乎相見恨晚,世界上已有越來越多的國家根據其本國的具體實際,將其引入到其刑事訴訟之中,希望該程序能在本國的刑事訴訟過程中對促進公正和效率這雙重價值目標的實現產生相當程度的影響。其中,以英國和美國為代表的一些英美法系國家,所構建的是一種以有罪答辯及與此有關的辯訴交易為表現形式的簡易程序,而以法國、德國、日本、韓國等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所構建的則是一種以處罰令為主要表現形式的簡易程序。不僅如此,由于個案情況的千差萬別,個別性特征的不可避免,僅僅設計一種形式的簡易程序,往往還不能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因而有些國家如德國、意大利等國,在其司法改革的過程中又增加了一種甚至兩種以上形式的簡易程序。以意大利為例,該國在其1998年新頒布的《刑事訴訟法典》中,將簡易程序擴大為簡易審判、依當事人的要求適用刑罰、快速審判、立即審判、處罰令程序共五種形式。[5]簡易程序正在向更加普遍化、科學化、多樣化的方向發展。
簡易程序以其特有的功能和實際效果回報著對其寄予厚望的選擇者,令青睞它的人們可以不斷地從中嘗到甜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就一直認為不管理想的世界是什么樣子,目前的現實是有罪答辯和經常與之伴隨的辯訴交易是美國刑事審判制度的主要組成部分,如管理得當,它們將使有關各方受益。[6]
(p430)在美國聯邦和州的司法系統,辯訴交易一直被大量適用,90%的刑事案件是通過辯訴交易的方式得到結案處理的。[7]
(p457)英國有7
1.25%的案件通過簡易程序審理。[8]德國、日本、意大利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