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guān)于刑事簡易程序的思考

導讀:
關(guān)于刑事簡易程序的思考
設(shè)立簡易程序的目的是在確保司法公正的基礎(chǔ)上提高訴訟效益,并使司法資源投入得到合理的配置。就我國刑事簡易程序和國外相比,不僅在理論上,而且在司法實踐中都存在不足之處,如適用量刑范圍相對較寬,沒有賦予被告人以刑事簡易程序的選擇權(quán),糾問式色彩濃重,被告人在簡易審判過程中難以獲得律師幫助等。本人認為,適當借鑒美國辯訴交易程序,賦予被告人對程序的選擇權(quán)?在實施簡易程序中將辯護律師的辯護職能前移到起訴階段,允許進行帶有辯訴交易色彩的庭前辯護活動,即實行辯訴協(xié)商,我國的刑事簡易程序?qū)呁晟啤?/p>
一、簡易程序設(shè)立的依據(jù)
所謂簡易程序,從其最普遍的意義上來看,是指通過對刑事訴訟程序的一些環(huán)節(jié)、步驟加以不同程度的簡化,從而使案件得到快速處理的特定程序。簡易程序只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若從訴訟過程的角度來進行分類,可以分為簡易偵查程序、簡易起訴程序、簡易審判程序、簡易救濟程序等。而人們通常所說的簡易程序,一般主要是指簡易審判程序。設(shè)立簡易程序是提高訴訟效益的需要,是為了在刑事訴訟中降低經(jīng)濟成本而采取的必要步驟。但訴訟效益的提高并不是簡易程序建立的唯一基礎(chǔ),簡易程序還具有一些特有功能。建立簡易程序,可以確保刑事訴訟中的司法資源投入得到合理的配置,并在此基礎(chǔ)上保證普通訴訟朝著正當化方向改革的努力獲得成功。為了使司法資源配置不合理的情況得到減少,在普通訴訟程序之外設(shè)立簡易程序就顯得十分必要了。通過這種訴訟程序的繁簡分離,刑事案件在進入法庭正式審判之前就進行必要的分流:一部分重大、復雜、被告人期待獲得較為完善的程序保障的案件,采用較為正規(guī)、煩瑣而且保障程度較高的程序來處理;而那些情節(jié)簡單、事實清楚、被告人也自愿放棄程序性保障的案件,則適用簡易程序來處理以提高訴訟效益。從一些國家的刑事立法的發(fā)展情況來看,簡易程序在適用范圍上還出現(xiàn)日益擴大的發(fā)展趨勢。這種為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所做出的刑事程序的繁簡分離設(shè)計,實際是為解決公正與效益之間的價值沖突所采取的必要措施。這恰恰是簡易程序賴以存在的主要依據(j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