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普通程序簡易審完善之思考

導讀:
刑事普通程序簡易審完善之思考
(試行)
(以下簡稱《意見》,其程序稱為普通程序簡易審),確認并將普通程序簡易審推向全國。普通程序得以簡化審理,其在實現刑事程序效率價值和公正目標,推進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等方面有著積極的意義。但刑事普通程序簡易審作為一種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審理方式,在具體的操作和應用實踐中存在一定的問題。對此,筆者從普通程序簡易審確立的合理性、適用條件及范圍等著手,對完善這一制度作一些探討。
一、普通程序簡易審的概念及其確立的合理性
(一)普通程序簡易審的概念
所謂普通程序簡易審,是指在現有刑事訴訟的框架內,對某些適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答辯的前提下,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基礎上,采取簡化部分審理程序,快速審結案件的一種新的法庭審理方式2。
為了更好的把握這一概念,可以從下面兩個方面進行分析:1、普通程序簡易審不是一種單獨的訴訟程序。在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審理案件兩種程序:一是普通程序,二是簡易程序。可見,普通程序簡易審不是一種新的程序,也不是一種簡易程序,其實更不是辯訴交易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的體現。普通程序簡易審是針對被告人認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將普通程序進行簡化,目的是為了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其本質上還是普通訴訟程序。2、普通程序簡易審是庭審方法和技巧的運用,不是刑事訴訟程序的創制。普通程序簡易審是兩院一部所作的司法解釋,從立法權限來看,創制新的法律、訴訟程序是立法機關的權利。兩院一部根本就沒有創制訴訟程序的權利。同時,從《意見》
(試行)第七條的規定中可以看出,普通程序簡易審是在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在庭審中,對普通程序中某些環節,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簡化了庭審中的陳述、發問、舉證、質證等耗費時間長的部分。在本質上,是按照普通程序的各階段進行審理,基本上是沒有省略其中的任何階段。可見,普通程序簡易審不是新的刑事訴訟程序的創制。
(二)普通程序簡易審確立的合理性
普通程序簡易審是我國司法實踐部門的一項改革措施,它的確立迎合了世界法學發展的潮流,也是司法資源合理配置的體現。因此,普通程序的確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1.普通程序簡易審確立的必然性。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的審理模式,實現了案件的分流狀態。但是,根據社會的發展要求,司法活動中案件的增多,有相當一部分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對主要案件事實和證據并無異議,卻不能適用簡易程序。之所以不能適用,原因是由于對犯罪人要科以三年以上的刑罰。面對眼前的現狀,適用簡易審是司法實踐發展的必然結果。
2.普通程序簡易審符合我國刑事案件審理制度的特點。簡易審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有罪答辯程序,對實體上的問題
(定罪量刑)不允許交換。同時,由于被告人已經承認控方的指控,對抗式審理的條件和必要性已不具備。那么采用一種比較獨特的審理方式,即普通程序簡易審理的方式,足以承擔這一功能。可見,普通程序簡易審,是兼顧核實指控事實的需要和被告人已經認罪而不再進行訴訟對抗這兩方面的情況,適合于我國案件審理制度的特點和內在要求的一種審理方式。
3.普通程序簡易審有助于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一般的刑事訴訟法程序中都包含了公正、效率和人權的三種價值。簡易審體現了這三個價值,但是也有自己的特點,由于簡易審縮短了時間,無疑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筆者認為,簡易審也實現了司法公正,也沒有突破人權的底線。首先,簡易審是按照普通程序進行審理案件,具有普通程序的完整性和嚴格性。只是在簡化了審理過程中浪費時間的程序,并沒有缺少程序階段的任何一個程序,可見是從程序正義上保障了當事人的權利。其次,簡易審有助于檢察審判人員集中精力,對案件的重要問題進行檢審,能夠使案件真相得到最大限度的闡明,實現實體上正義。第三,對訴訟當事人的被害人和被告人來講,案件迅速的裁判,能夠使被害人精神創傷得到迅速的撫平,確立法律的權威;針對被告人來講,能夠避免不適當的羈押,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