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簡易程序的修改完善(上)

導讀:
我國刑事簡易程序的修改完善(上)
一、刑事簡易程序概述
(一)簡易程序的含義和類型
刑事簡易程序是指在普通審判程序的基礎上進行了簡化的程序。對簡易程序的分類有不同的方法。有的根據其發生的時間將分為審判前的簡易程序和審判中的簡易程序;①有的根據其簡化的內容分為主體簡化的簡易程序和方式簡化的簡易程序。②
我們認為根據其簡化內容和程度的差別可以將其分為三種形式:審判具體表現為三種形式:
1.審判程序簡化式。即減少普通審判程序中的某些環節,如:英國治安法院的簡易審判,不需要預審程序,而且相對于普通程序作了不組成陪審團,起訴方與以被訴方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不出庭等簡化;德國的簡易程序作了可以不經裁定、檢察官可用口頭起訴、允許宣讀書面的證人證言的簡化;意大利的快速審判程序和立即審判程序避開了預審程序,可以直接進行審判;而日本的簡易公審程序,簡化了法庭調查證據,可以采納傳聞證據,判決書可以引用公審筆錄中記載的有關目錄。這一類簡易程序類似于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簡易程序。
2.庭審程序省略式。它是指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可以完全不進入正式的審判程序,而直接根據檢察官的請求直接作出處罰,這種情況在英美法系國家表現為被廣泛采納的罪狀認否程序,即只要被告人作有罪答辯就可以據此定罪和處刑,不再進行開庭審理。在大陸法系國家這種情況的使用更加廣泛,在法國的一般簡易程序中審判官不須事先進行審理,直接根據檢察院的起訴簽字和公訴書作出刑事裁定,或者是釋放被告人或者是判處罰金。此外對于違警罪的初犯,因違警罪而產生的公訴可以支付一定額定金而撤銷,這被稱為定額罰金程序。在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07條規定的處刑命令程序,對于輕罪以檢察院書面申請,法官、陪審法庭可以不經審判而以書面處罰令確定對該行為的法律處分。在意大利刑訴法典第459條規定:在公訴案件中當公訴人認為只應當適用財產刑時可以要求負責初期審查的法官發布刑事處罰令,并預先向法官移送卷宗材料,指出處罰的程序和可能判處的附加刑。在日本簡易命令程序
(即略式程序)和交通案件即決裁判程序都屬于這種情況。在簡易命令程序中檢察官向簡易法院提出公訴的同時如果能夠書面明確被疑人對適用簡易命令無異議,就可以請求法院直接作出處刑命令。這一類簡易程序的特點是不要經過正式的審判程序,法官只是對處刑請求予以確認,審判過程完全被省略。3、預審程序省略式。這種情況只有在意大利有,在意大利的立即審判程序中,在開始對犯罪進行偵察的90日之內,調查已表明真憑實據證明被告人有罪并且被告人已作了訊問并作了供述,檢察官可要求免去初步庭審而由負責指揮偵查的法官決定立即審判程序。它是指不經法院庭前審查,在檢察官起訴后直接進入庭審的審判形式,如意大利的立即審判程序。③簡易程序在英、美、法、德、意、日及我國港、澳、臺地區的刑事訴訟法中都有規定。盡管在每一個國家和地區因文化背景和法律傳統的不同而不同,但是,總體上來說,具有在類型上多樣化,在適用數量上更趨于廣泛的特點。
(二)簡易程序的正當性基礎
刑事簡易程序是相對普通程序而言的刑事審判程序。根據簡易程序起訴的案件不能移交給嚴格程序審理,被告人不能選擇陪審團人員。日本的田宮裕教授認為,刑事程序應當是嚴密的程序,但現行國家制度中所有案件一律按嚴格的程序來審理是不可能的。與簡易程序相反,對于輕微的犯罪沒有必要適用于重罪相同的嚴密程序,特別是在被告人自己認罪的情況下,多數人希望以簡易迅速的程序結束案件。因而它認為簡易程序是以保證辯訴參與人的公正的嚴密程序相對應的一個概念。①正因為其程序具有簡易性,被告人在普通程序中的很多權利同樣被簡化,所以對其正當性進行解釋和論證很有必要。
正義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有人把它分為個人正義、國家正義和社會正義;也有人把它分為分配正義和矯正正義;另外一種重要的劃分方法是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在司法領域又稱其為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一般來說實體正義是指實體法和求得實體結果的公正,程序正義是指程序法和司法程序過程本身的公正。根據實體正義,我們關注的是案件的實體結果,使各方當事人和國家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得到滿足;而根據程序正義案件審理必須嚴格按照司法程序規則進行,只要按照規則程序辦案無論判決結果如何,這種司法行為都是公正和正義的,實際上這一種程序正義與訴訟效率又是刑事訴訟程序中兩個同等重要的目標,提高效率不能以過于急速、犧牲正義為代價。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象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無論他多么精致和簡潔,只要他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和修正;同樣,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他們多么有效率和條理,只要他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每個人都擁有一種基于正義的不可侵犯性,這種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會整體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義否認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剝奪別一些人的自由是正當的,不承認許多人享受的較大利益能綽綽有余地補償強加于少數人的犧牲。所以在一個正義的社會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確定不移的,由正義保障的權利決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會利益的權衡。②從這個角度來看,程序正義至上的原則不可動搖。除了使案件得到及時處理這一點符合正義的要求以外,訴訟過程的正義也是簡易程序作為訴訟程序的重要理由。可以說簡易程序符合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
第一,簡易程序符合正當審判程序的最低程序要求。審判是國家為當事人雙方提供不用武力解決爭端的方法③作為審判具有以下基本的特征;
1.程序啟動的被動性主要表現在審判程序的發生必須基于國家公訴機關或者公民個人合法有效的起訴,不告不理,無起訴即無審判。
2.審判人員的中立性。在刑事訴訟中表現為法官不能參予到控辯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只進行導中裁判。
3.審判過程的民主性。即控辯雙方能在公開的法庭中有效的參預審判過程、影響裁判的結果。
4.對案件的處理具有終局性。現代訴訟結構的基本格局是等腰三角結構,即雙方當事人居于同一水平線上的兩端,平等對抗,裁判者在其上居中決斷。在刑事訴訟中,其基本的要求是審判中立、控辯平衡。
簡易程序具備了以上審判的基本要素。首先,從程序的啟動來看,簡易程序也是在控訴的前提下,因控方的要求而啟動的。起訴程序絕對不能簡化。從性質上來說,司法權自身不是主動的,要使它行動,就得推動它。向它告發一個犯罪案件,它就處罰犯罪的人;請它糾正一個違法行為,它就加以糾正;讓它審查一個法案,它就予以解釋。簡易程序中對有此庭前程序可以簡化,但是法官始終堅持不告不理的原則。在檢察官或者公民個人沒有告訴的情況下,它不會主動去追究某一個的的刑事責任。其次,在簡易程序中法官始終保持一個中立的地位,它根據檢察官的請求使兩方在平等的地位上行使辯護權,不偏不倚地聽取雙方的意見,最后作出公正的裁判。再次,從簡易程序的民主性來看,盡管它省略了或者是簡化了庭審的程序,但是因為有雙方的選擇權作保障,所以它是在尊重雙方的基本程序權利的基礎上,因雙方的請求而簡化的。因而具有合理性。最后,簡易程序的裁決生效后具有與普通程序的裁決同等的效力。可以說簡易程序實際上是一種簡化了的審判程序,其簡化之處主要在于審的過程,但是審判的諸要素仍然是具備的。共8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