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之探討

導讀: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之探討
一、簡易程序的理論依據
公正和效率是現代刑事訴訟所孜孜以求的雙重價值目標,但這兩者在刑事訴訟中往往難以兼得,它們之間存在著此消彼長的關系。片面地追求公正,或片面地追求效率都不利于刑事訴訟目的實現,如何尋求兩者最大限度的統一和諧是刑事訴訟需要解決的重要課題。基于對公正的考慮,刑事案件應盡量適用普通程序,強調控辯雙方的抗衡,注重被告人、辯護人訴訟權利的保障和對公訴人以及審判機關職權的制約,但是刑事案件錯綜復雜,多種多樣,既有案件性質的不同,又有難易程度的差異,對這些不同的刑事案件,如果不分輕重,不分簡繁易難,都一律適用普通程序,對每個案件來說雖有利于保障訴訟公正,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某些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簡單輕微案件卻可能浪費司法機關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等司法資源,顯然違背效率要求。同時由于司法資源的有限,面對犯罪率居高不下,刑事案件不斷增多,刑事訴訟的任務越來越重的嚴峻形勢,就有可能造成案件積壓,司法活動拖延,致使一些重大復雜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得不到所需要的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這樣個別案件的公正可能影響眾多案件的公正。
1991年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作為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據。但由于我國基本法律沒有規定少年司法制度,而作為辦案依據的僅是一個司法解釋,所以在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之際人們殷切期待修改后的刑訴法增加這方面的規定。然而,修改后的刑訴法并沒有增加未成年人訴訟程序,這是否意味著對以前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否定呢?回答是否定的。之所以如此,究其原因是此次刑訴法修改基本考慮是“修訂”而非“大改”,既是“修訂”,就只對那些實踐中問題較多而非改不可的地方予以修改,對于其他可改可不改或尚不太成熟的問題就暫時不改。[1]正是出于這種考慮,在人們期待增加的諸多特別程序中僅增加一個“簡易程序”。簡易程序的增設,是馬克思主義矛盾特殊性原理和認識論原理在刑事訴訟中的運用,是刑事訴訟公正和效率在難以兼得的情況下對二者進行協調統一的最佳選擇。簡易程序自新刑訴法頒布實施以來,在提高司法效率、節省司法資源,及時懲治犯罪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由于簡易程序是新增程序,適用時常遇到一些問題,尤其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適用簡易程序?適用時與成年人案件有何不同?簡易程序中法庭教育如何開展?等等。對這些問題有必要加以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