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簡易程序的適用

導讀: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的適用
當場處罰程序,又稱簡易程序,是指根據《行政處罰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所應遵循的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的范圍: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上述案件,不論是公訴還是自訴,都應具備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案情簡單輕微的特點。另外,對公訴案件被告人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1.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
2.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3.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4.《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
(三)項規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5.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6.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