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強制措施及其監督制度的立法完善

導讀:
刑事強制措施及其監督制度的立法完善
□完善刑事強制措施立法有六大價值取向:人權保障是重要目標之一;社會公共秩序與個人人身自由相統一;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相統一;公正與效率兼顧;合法性、必要性、適應性為原則;加強監督制約是保證。
□逮捕必要性應當包括兩方面含義,一是具有社會危險性,二是有證據證明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足以防止發生這種社會危險性。二者有機結合,才能完整地構成逮捕必要性的法律內涵。
□完善刑事訴訟法關于審查逮捕程序的規定,應當正視逮捕作為刑事訴訟活動的訴訟性特征,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準逮捕時,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必須訊問犯罪嫌疑人。
刑事強制措施制度不僅是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而且因其直接關系到當事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等諸多憲法性權利,而成為人們日益關注的焦點。從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看,我國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條件、適用程序尤其是監督程序,都還存在需要檢討之處。為了使我國刑事強制措施制度真正成為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之間的最佳平衡點,筆者認為,有必要對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制度相關問題進一步反思,并對如何從立法上進一步改革、完善其適用程序、監督程序等問題進行探討。
■完善刑事強制措施立法的價值取向
刑事強制措施包括其他相關的強制性偵查措施,直接關系到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可以說,一個國家法治進程如何,法治文明包括司法文明的程度如何,往往集中表現在該國家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能否得到法律保障。因此在這樣一個大背景下,研究刑事強制措施制度的立法完善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第一,把人權保障作為完善刑事強制措施制度立法的重要目標之一。一般認為,刑事強制措施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實現刑事訴訟的目的。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應當說,在我國刑事訴訟的目的中,既包含著懲罰犯罪的思想,也包含著人權保障的思想,二者互相聯系,不可分割,統一于我國刑事訴訟的全過程中,包括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中。但是,毋庸諱言,在實踐中,二者的地位并非是均衡的。無論偵查機關、檢察機關還是審判機關,工作人員在考慮是否適用強制措施時,首先會從自身的工作需要出發,考慮較多的是偵查、檢察、審判的需要。這種思想不僅存在于實踐中,而且理論界也有人認為打擊敵人、懲罰犯罪,是刑事訴訟的主要任務。因此,在現代法治的背景下,隨著法治建設的進步,社會文明和法治文明的進步,研究完善刑事強制措施的立法完善,全面實現刑事訴訟的目的,就必須強化人權保障的法治思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