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可以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導讀:
我們都知道,警方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一些強制措施,采取強制措施是為了保障能夠順利地實現對刑事犯罪行為的追究,那么哪些情況下可以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對被告人采取、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由院長決定。
我們都知道,警方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一些強制措施,采取強制措施是為了保障能夠順利地實現對刑事犯罪行為的追究,那么哪些情況下可以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有哪些手段?下面本篇文章就為大家解答,歡迎閱讀。
哪些情況下可以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fā)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強制措施有哪些手段?
1、拘傳;
2、取保候審;
3、監(jiān)視居住;
4、拘留;
5、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根據情況,對被告人可以決定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或者逮捕。
對被告人采取、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由院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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