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門可采取哪些強制措施

導讀:
(四)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注明。現場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可以由1名交通警察實施,并在24小時內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第二十四條 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種類和依據、接受處理的具體地點和期限、決定機關名稱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那么交通部門可采取哪些強制措施。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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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修訂后的修訂后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扣留車輛;
(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三)拖移機動車;
(四)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
(五)收繳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 采取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四)、(五)項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制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15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四)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注明。
(五)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注明,即為送達。
現場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可以由1名交通警察實施,并在24小時內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種類和依據、接受處理的具體地點和期限、決定機關名稱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