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不守承諾采取強制措施可以嗎

導讀:
簽訂合同,是發(fā)出要約和作出承諾方式之一,要約送達后受害要約人后,要約就生效,而受要約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作出承諾的,要約生效,合同就成立,那么別人不守承諾可不可以采取強制措施?
一、別人不守承諾采取強制措施可以嗎
別人不守承諾的,就會構成違約,但不能私自對其采取強制措施,當事人可以向對方主張違約責任,如果對方不承擔違約責任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三條【合同成立時間】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適用范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guī)定。
二、承諾的方式有哪幾種
對于承諾的方式,一般沒有具體的規(guī)定。但是,如果要約沒有對承諾方式作出特別規(guī)定,則受要約人可以采用如下方式來表示承諾:
(一)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表示承諾,這種方式是在實踐中經(jīng)常采用的。
一般來說,如果法律或要約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必須用書面形式承諾,則當事人可以用口頭形式表示承諾。
(二)以默示方式表示承諾。這就是說要約人盡管沒有通過書面或口頭方式明確表達其意思,但是通過實施一定的行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諾。我國合同法中明確規(guī)定承諾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緘默或者不行為不視為承諾。應當注意的是,默示不同于單純的緘默或不行動。緘默或不行動都是指受要約人沒有作任何意思表示,也不能確定其具有承諾的意思;而默示的方式雖不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作出的,但受要約人通過實施一定的行為或其他方式作出了承諾,而且從其行為和表現(xiàn)來看,可確定其具有承諾的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