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責令是否是刑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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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是無效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設定的企業應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書,只是為了便于勞動者到新單位就業及到社會保險局辦理領取失業金手續。單位口頭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成立、生效,應根據勞動者勞動合同被解除的客觀事實和法律依據,來判斷單位是否解除或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那么口頭解除勞動合同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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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口頭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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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到期不續簽口頭通知是否有賠償首先,我們需要明確一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并有誠信原則作為基礎,而在合同到期后,雙方是否需要進行口頭通知,以及是否需要賠償對方的問題也是廣受關注的話題,但是,當一方希望終止合同并不再續簽時,是否需要給對方口頭通知并賠償相關費用呢,例如,可以約定雙方應在合同到期前書面通知對方是否繼續合作,并明確口頭通知是否有效,同時,合同中可以明確規定若一方未提前口頭通知對方終止合同的情況下,所需賠償的具體金額和方式,也就是說,根據合同的具體條款,如果一方在合同到期前未提前通知對方終止合同的情況下,對方因此遭受了經濟上的損失,違約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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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是當事人自愿約定的一般具有法律效力。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那么口頭約定不負交通事故責任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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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朋友之間的借款糾紛很常見,雙方因為關系良好,受到感情約束,在借貸合意的表達方面,有時候表達的比較模糊,基于信任以及法律意識的淡薄,有些時候關于利息的約定就為口頭約定,并未書寫在紙面上。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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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規定口頭遺囑能生效的條件為:遺囑人主體適格。即遺囑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遺囑不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意思表示真實。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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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法定繼承的對稱。是指被繼承人生前通過立遺囑的形式確定其個人財產在其死亡后的繼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那么口頭遺囑怎樣才能生效,口頭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么?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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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最簡單的方法是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法律分析:沒有合同干完活不給錢需要搜集相關的勞動證據,比如工作證、飯卡、工資條等可以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撥打電話12333,給私人干活,雙方沒有簽訂合同,被拖欠報酬的,屬于民事爭議,不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收集相關證據,按以下方式處理爭議:(1)協商解決,那么只能走法律的程序,首先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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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口頭承諾與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法律、法規規定需采用書面形式的除外,當口頭承諾與合同不一致時,不利的一方就可能不承認他的承諾,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法院也難以支持,口頭承諾與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法律、法規規定需采用書面形式的除外,當口頭承諾與合同不一致時,不利的一方就可能不承認他的承諾,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法院也難以支持,2、口頭承諾與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法律、法規規定需采用書面形式的除外,當口頭承諾與合同不一致時,不利的一方就可能不承認他的承諾,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法院也難以支持。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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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口頭合同糾紛管轄權如何確定確定口頭合同糾紛的管轄權通常依賴于以下幾個因素:1. 合同條款:如果當事人在口頭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管轄法院或仲裁機構,那么這個約定通常會起到決定性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國際私法和國際商事仲裁機構成為解決爭議的重要途徑,合同當事人應當依法選擇合適的管轄機構,并遵守國際法律的相關規定,3. 常住地: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管轄法院,并且糾紛涉及到當事人的常住地,法院可能會根據當事人的常住地來確定管轄權。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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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張三認為雙方只是達成了口頭協議,并未簽訂書面合同,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律師分析:在本案例中,雙方確實達成了口頭協議,但該協議并未轉化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合同,因此,口頭協議本身并不具備法律效力,只有將其轉化為書面形式或其他有形形式,才能確保雙方的權益得到有效保障,然而,由于缺乏書面證據來證明雙方確實達成了口頭協議,因此很難確定該協議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王五認為雙方已經達成了口頭協議,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而李四則認為雙方已經達成了實質性的合同關系,應當按照口頭協議的約定進行責任承擔。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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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若是沒有遺囑的,則應當由父親的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繼承父親的遺產,1、父親可以在遺囑中將房產分配給其中一個子女,但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如果該房產是父母結婚前購買,那么它被視為父親的婚前財產,除非父親在遺囑中確定后媽繼承自己的全部遺產,爸爸和繼母買的房子,爸爸口頭答應將房子給我,繼母有反對權嗎1、所以總的來說,你在你父母去世時對該房屋享有各一半的繼承權,但在去世之前,房屋該怎么處置屬于你父母自己的自由,不存在法律上干涉的問題,就算你繼母說通你爸把房屋落到她親戚的名下,你也沒有權利主張要回。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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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口頭協議對方不承認了怎么辦?口頭協議對方不承認的,主張協議存在的一方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法律上視為該協議不存在。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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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沒簽合同口頭辭退怎么處理沒簽合同口頭辭退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六、用人單位可能面臨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單位改正并可以給予罰款的處罰。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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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口頭遺囑在緊急情況下有效,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一般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屬于法定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是不能作為見證人的,口頭遺囑怎樣才能生效1、口頭遺囑的生效要件為,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一般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屬于法定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是不能作為見證人的,法律主觀:口頭遺囑的效力的認定方式是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才算有效,訂立口頭遺囑是在危急情況下,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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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為了精心照顧父親,特地買房住在父親樓下,直至父親去世,姐妹們都很認可,三方曾達成口頭協議,父親的房屋由朱先生多占有份額。父親去世后,姐妹反悔,還將朱先生訴至法院,元甲律師庭前幫助朱先生準備了充分的證據,庭審中據理力爭并說服法官,法官認可朱先生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最終對方同意調解,多給朱先生幾十萬元的折價款。
朱先生為了精心照顧父親,特地買房住在父親樓下,直至父親去世,姐妹們都很認可,三方曾達成口頭協議,父親的房屋由朱先生多占有份額。父親去世后,姐妹反悔,還將朱先生訴至法院,元甲律師庭前幫助朱先生準備了充分的證據,庭審中據理力爭并說服法官,法官認可朱先生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最終對方同意調解,多給朱先生幾十萬元的折價款。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欠錢不還怎么起訴? 欠錢是一件很常見的事情,但是當有人拖欠債務時,就可能會出現法律糾紛。如果你有人欠你錢,而他不還,你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來追回債務。但是要起訴成功,需要有一定的證據。 在起訴前,首先要明確的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存在債權關系。一般情況下,可以通過書面合同、口頭協議或者其他文件來證明存在借貸關系。此外,也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來判斷是否存在借貸關系。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對于“無因合同”的規定就可以用作判斷標準。 其次要有證明債務已到期并且未能支付的證明。一般情況下,應當準備好到期日前后的憑證或者協議文書來作為依據。此外,還應當準備好相應的電子數據、電子信函、電子郵件、手機短信、承諾書、會計憑證等文件作為補充依據, 使得整個交易流程都能夠得到相應的佐證, 使得整個交易流程都能夠得到相應的佐證, 使得整個交易流程都能夠得到相應的佐證, 使得整個交易流程都能夠真實可信地呈上法庭。 再者, 在立案訴訟之前, 還要對債務人進行必要考察, 相關考察方式包括: 辦理相關民事行為能力宣告手續; 檢驗當事人是否存在隱匿、偽造、死亡或者無法找到; 檢驗當事人是否已將真實姓名、住所或者工作單位告之法庭。 此外, 還要考察一般性歷史信譽情況。 在立案訴訟之前, 需要對歷史信譽情況進行考察, 并收集相應材料。
工程偷工減料如何處罰? 1、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3、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4、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哪些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囑人立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時都必須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然而,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為了使遺囑人處理遺產的意思表示能夠得到真實、準確的表達, ??首先,遺囑見證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對見證的事項完全理解并清楚其后果。 ??其次,見證人在見證過程中必須保持中立,尤其是見證代書遺囑和口頭遺囑時,不能歪曲、惡意篡改遺囑人的意思,否則被歪曲、篡改的遺囑內容無效。 ??最后,見證人需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能夠準確理解遺囑文字所表達的意思,并在遺囑上簽名。 《民法典》第1140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實踐生活中,部分遺囑人因為不相信外人,傾向于讓自己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親人來見證遺囑訂立過程,這樣的做法不妥,因為這些人都是將來可能繼承遺產的人,由他們作為見證人難保將來其他繼承人不會有異議,從而引發糾紛。 因此,遺囑人可以邀請村委會、居委會的工作人員或者所在單位的領導、同事,或者身邊德高望重的人作為遺囑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