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協議對方不承認了怎么辦

導讀:
口頭協議對方不承認了怎么辦?口頭協議對方不承認的,主張協議存在的一方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法律上視為該協議不存在。
口頭協議對方不承認了怎么辦?
在現實社會中,相信有不少人都了解到口頭協議作為協議,其非常明顯的局限性,不用書面的形式,可以通過口頭達成的協議,這種協議一般是有法律效應的。
口頭協議對方不承認的,主張協議存在的一方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法律上視為該協議不存在。
根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第46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可以認為口頭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表現形式,如果雙方都認可的口頭協議,在法律上認定為有效,但如果一方違約,主張一方的舉證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口頭協議也具有法律效力。國家法律規定的應當采取書面合同的,當事雙方卻僅進行口頭約定,主張方能舉證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協議,可以視為有效。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合同訂立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條 【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口頭協議,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方沒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雙方不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雙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合同的主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實,這個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案例分析】
口頭無責解約,對方卻不認賬法院會怎么判?
因房東提前解約給公司造成損失,中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解除合同,并返還服務質量保證金、裝修配置折舊費、服務合同違約金、承租人違約金等共計3.6萬元。房東認為提前解約是因中介公司違約在先,且雙方已口頭達成無責解約協議,故提出反訴要求中介公司支付解約后拖欠的房租、廚房臺面修復費用、違約金、門鎖更換費等共2萬元。
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確認中介公司與房東簽訂的《資產管理服務合同》解除,房東退還中介公司服務質量保證金7000元,中介公司支付房東房屋租金、門鎖更換費用4000元,駁回中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駁回房東的其他反訴請求。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魏先生與喜樂公司口頭達成無責解約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本案中,由于喜樂公司在與魏先生無責解約后未配合魏先生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導致魏先生自費更換門鎖以強行收回房屋,喜樂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官在此提醒,雙方達成“無責解約”協議時,應當留存相應的證據,以免發生糾紛時陷入被動境地。法官建議解約時,雙方應盡量通過簽署書面解約協議的形式明確合同解除時間、權利義務等事宜。若一方拒絕簽署書面協議的,另一方可以通過錄音、錄像、拍照、證人作證等方式留存口頭無責解約的證據,也可在退還保證金、結清合同費用時在交易附言中寫明備注信息,以證明雙方達成無責解約的情況。
口頭約定了利息,借款人不承認怎么辦?
口頭利息就是借貸雙方通過口頭形式而約定的利息,借條上并沒有寫明有這個利息。那么按照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關于借貸利息約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張利息,法院是不予支持的。而口頭利息如果無法舉證證明就屬于利息約定不明。那么如何讓法院判定為你的口頭利息是有效的?
收集證據
首先就一定要拿出證據。這個證據,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去找:
雙方就借款利息事后達成的書面補充協議。
出借人催還利息且借款人同意支付的聊天記錄、短信證明。
借款人定期的還款記錄,且還款金額能夠確定存在利息的證明材料。
能夠證明存在借款利息的證人證言。
留存重要證據是關鍵!
在一個案件中,證據要從哪些方面找,這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對待,找證據的方向有很多,不僅限于上述的幾種。我們在找這類證據時,要多方面的找,找多一些,因為大多證據都是需要相互之間進行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法院才會支持的。
在民間借貸糾紛審判實踐中,就經常出現借貸雙方以口頭形式約定利息,卻沒有在借條上寫明該利息的,按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關于借貸利息約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張利息,法院不予以支持”。
但司法實踐中,出借人主張存在口頭約定利息但借款人不承認的情況下,關于借款有無利息及利息標準如何認定,應結合實際履行情況,綜合對借條出具、還款規律、當事人陳述、銀行流水、利息交涉錄音等相關證據進行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