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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強制措施有哪些種類

翁玉素律師2022.01.10455人閱讀
導讀:

刑事強制措施是國家為了保障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而授權刑事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拘傳是法定五種刑事強制措施最輕微的一種。(二)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強制措施是國家為了保障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而授權刑事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拘傳是法定五種刑事強制措施最輕微的一種。(二)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機關執行。關于刑事強制措施有哪些種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刑事強制措施是國家為了保障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而授權刑事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刑事強制措施的種類也就是具體有哪些強制措施,下面小編將為大家介紹刑事強制措施有哪些種類。

(一)拘傳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傳是法定五種刑事強制措施最輕微的一種。拘傳的目的是強制到案,以便迅速及時查清案情,因此拘傳沒有羈押的效力,在詢問后,應當將被擊穿人立即釋放。刑事訴訟中采用拘傳,可以依強制措施方法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時到案,接受訊問,參加訴訟活動;同時可以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案件情況,為了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需要,為了及時收集證據等,在不具備采用其他強制措施的條件下,適用拘傳可以確保訴訟順利進行。

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

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的實質意義就是既不關押,又要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只有不關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才可能得到實現,被告人才可能在有相對人身自由的情況下,收集證據、學習法律聘請辯護人,被告人的人格尊嚴和訴訟平等才可能得到保障,在實現自己訴訟權利的時候,為司法機關查清案件事實,提供被告方的充分證據,從而在客觀現實中,有效的促使司法公正的真正落實。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后,將有關法律文書、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收到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后,應當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行。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核實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的身份以及相關材料,并報告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

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對被取保候審人進行監督考察,并將取保候審的執行情況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在執行期間,被取保候審人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應當及時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由該縣級公安機關征得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同意后批準。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人擔保形式取保候審的,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愿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保證人不愿繼續擔保的申請或者發現其喪失擔保條件后的三日以內,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或者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在執行期間收到保證人不愿繼續擔保的申請或者發現其喪失擔保條件的,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并在執行后三日以內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通知后五日以內,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五日前,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擔保方式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檢察院解除取保候審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退還保證金。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提請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審查批準逮捕。

(三)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應當核實犯罪嫌疑人的住處。犯罪嫌疑人沒有固定住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為其指定居所。

人民檢察院核實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為其指定居所后,應當制作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居所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收到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后,應當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居所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行。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核實被監視居住人的身份和住處或者居所,報告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后,通知被監視居住人住處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執行。

負責執行監視居住的派出所應當指定專人對被監視居住人進行監督考察,并及時將監視居住的執行情況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通知決定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的案件,在執行期間,犯罪嫌疑人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住處或者指定居所的,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應當及時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由該縣級公安機關征得決定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同意后予以批準。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的,執行監視居住的派出所應當及時報告縣級公安機關通知決定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情節嚴重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決定予以逮捕,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的案件,監視居住期限屆滿十五日前,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決定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監視居住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提請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審查批準逮捕。

(四)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緊急情況下,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并進行審查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拘留是在緊急情況下由公安機關執行的一種處置辦法,即在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情況下使用。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依法作出拘留決定,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同級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核實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后,應當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拘留證,并立即派員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因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

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后,應當立即將執行回執送達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人民檢察院還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未能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將執行情況和未能抓獲犯罪嫌疑人的原因通知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在人民檢察院撤銷拘留決定之前,公安機關應當組織力量繼續執行,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新的情況和線索。

人民檢察院對于決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不予逮捕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釋放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釋放;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并通知公安機關執。

公安機關對于決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拘留期限自查清其真實身份之日起計算。對于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也可以按犯罪嫌疑人自報的姓名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對于需要確認外國籍犯罪嫌疑人身份的,應當按照我國和該犯罪嫌疑人所稱的國籍國簽訂的有關司法協助條約、國際公約的規定,或者通過外交途徑、國際刑警組織渠道查明其身份。如果確實無法查清或者有關國家拒絕協助的,只要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以按照犯罪嫌疑人自報的姓名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偵查終結后,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五)逮捕

逮捕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進行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將其羈押起來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不僅剝奪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符合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以外,對被逮捕人的羈押期間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為止。正確、及時的使用逮捕措施,可以發揮其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作用,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毀滅或者偽造證據、自殺、逃跑或者繼續犯罪,有助于全面收集證據、查明案情、證實犯罪,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順利進行。但是用的不好,錯捕濫捕,就會傷害無辜,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破壞社會主義法制的尊嚴和權威,損害公安司法機關的威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律師及辯護人對法院,檢察院,或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出法定期限的,均有權要求解除該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就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除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的逮捕條件審查批準逮捕。

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應當說明理由;不批準逮捕并且通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列出補充偵查提綱。

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應當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認為需要逮捕而進行補充偵查、要求復議或者提請復核的,可以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五日以內,向同級人民檢察院要求復議。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要求復議意見書后七日以內作出復議決定。

公安機關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人民檢察院復議決定書后五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提請復核意見書后十五日以內作出復核決定。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依法作出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決定后,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同級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核實人民檢察院送交的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后,應當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并立即派員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后,應當立即將執行回執送達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人民檢察院還應當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未能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將執行情況和未能抓獲犯罪嫌疑人的原因通知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在人民檢察院撤銷逮捕決定之前,公安機關應當組織力量繼續執行,人民疑人的原因通知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在人民檢察院撤銷逮捕決定之前,公安機關應當組織力量繼續執行,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提供新的情況和線索。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對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經檢察長批準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撤銷逮捕決定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將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執行程序適用本規定。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向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其直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

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在偵查羈押期限屆滿十日前通知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對于需要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偵查羈押期限屆滿前,將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對于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需要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偵查羈押期限屆滿前,將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

對于不符合移送審查起訴條件或者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條件、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偵查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應當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對于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后,又發現需要逮捕該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機關應當重新提請批準逮捕。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重新審查決定逮捕。

刑事強制措施中的具體不同措施適用的條件不同,而且一般都是需要在申請之后才能采用的。其中,逮捕是最厲害的刑事強制措施。但不管是哪種強制措施,只要符合解除或變更的條件,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辯護律師都可以申請解除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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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強制措施包括下列種類:對人身的暫時性限制,例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對財物的暫時性控制,例如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凍結存款、匯款;以及其他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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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一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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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檢法機關為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進行暫時限制或剝奪的強制性方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分保證人和保證金兩種,但是兩種方式不能同時使用。(四)拘留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楊一凡律師
    2022.01.10535人收看
  • 張嘉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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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分鐘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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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強制措施主要包括:拘傳(即傳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其進行訊問);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先行拘留(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以及逮捕(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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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刑事強制措施會判刑嗎

    內容:刑事強制措施通常是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沒有被判刑之前,先對其實施限制措施,而判刑則是指法院對被判決人對其犯罪行為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當然,刑事強制措施的應用也會對被限制人的生活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但這種影響并不等同于已經被判刑,其次,刑事強制措施和判刑對被限制人的權利限定不同,一般來說,被判刑人服刑期滿或者其他特定條件滿足之后可以解除刑罰,而刑事強制措施的解除通常需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來做出相應的處理,需要受到相應機關的批準才能被解除,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刑事強制措施和判刑是兩個概念,不能等同對待,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刑事訴訟中,為了確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接受法律制裁,保證取證活動的順利進行等目的,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審判機關等依照法定程序,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通信自由、財產等權利進行限制的措施。

    王熙律師
    2023.06.07129人收看
  • 龍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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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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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訴訟法強制措施有哪幾種

    劉曉紅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劉曉紅

    刑事訴訟法強制措施有哪幾種

    內容: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強制措施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其中拘傳是強制措施中最輕微的一種。《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的種類以及拘留到逮捕需要多長時間,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到本站進行咨詢。

    劉曉紅律師
    2022.01.26718人收看
  • 陳宗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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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拘留不屬于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之一。如果拘留指的是行政拘留,屬于行政處罰;而行政強制措施包括的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七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 刑事強制措施包括哪些

    李維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李維

    刑事強制措施包括哪些

    內容: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查院和人民法院為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強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各種法定強制措施方法。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包括:1、拘傳在刑事訴訟中,拘傳適用于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李維律師
    2022.01.10346人收看
  • 邢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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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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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的種類主要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的辦理過程中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剝奪的一種強制性方法。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 刑事案件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限多久

    于海明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于海明

    刑事案件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限多久

    內容:拘留后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在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月。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羈押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對于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法律之所以對刑事強制措施的期限進行規定,從另一方面來講也是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司法人員濫用職權。

    于海明律師
    2022.01.10691人收看
  • 段建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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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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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強制措施的種類

    周春花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周春花

    交通強制措施的種類

    內容:交通強制措施的種類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避免危害發生、防止證據滅失的需要或者機動車駕駛人累積記分滿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扣留車輛()、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拖移機動車()、收繳非法裝置()、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那么交通強制措施的種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周春花律師
    2022.02.10428人收看
  • 陳明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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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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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強制措施主要有下列種類:對人身自由的暫時性限制,例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對財物的暫時性控制,例如查封、扣押、凍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物;以及其他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七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 刑事強制措施有哪些種類?

    任冰峰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任冰峰

    刑事強制措施有哪些種類?

    內容: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查院和人民法院為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強制性限

    任冰峰律師
    2021.11.09213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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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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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國行政機關所使用的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的種類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凍結存款、匯款;以及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 刑罰的種類包括刑事拘留嗎

    趙金保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趙金保

    刑罰的種類包括刑事拘留嗎

    內容:刑事拘留不屬于刑罰,刑事拘留只是一種強制措施。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我國的刑罰有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其中主刑有五種: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三種: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需要注意的是,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二條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無期徒刑;(五)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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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6312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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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中強制措施有哪些種類

    張嘉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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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嘉娛

    刑事中強制措施有哪些種類

    內容:3、監視居住: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離開住所或者居所并對其活動予以監視和控制的一種強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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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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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強制措施種類有哪些

    張旭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張旭

    刑事強制措施種類有哪些

    內容:刑事強制措施種類有哪些,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法律知識聽律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在線律師咨詢、在線委托律師等服務。

    張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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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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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強制措施的期限是多久

    楊一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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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一凡

    刑事強制措施的期限是多久

    內容:刑事強制措施是為了協助我國公安機關審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而推行的一種措施,它的意思就是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強制的措施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等,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刑事強制措施的期限是多久吧。

    楊一凡律師
    2022.01.10345人收看
  • 林艷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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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強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種類:暫時限制人身的,例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暫時控制財物的,例如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凍結存款、匯款;以及其他的種類。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七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 刑事強制措施有哪些種類

    許瑞林律師

    許瑞林

    刑事強制措施有哪些種類

    內容:刑事強制措施是國家為了保障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而授權刑事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拘傳是法定五種刑事強制措施最輕微的一種。(二)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機關執行。

    許瑞林律師
    2022.01.10455人收看
  • 劉曉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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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情況下可以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李楠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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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哪些情況下可以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內容:我們都知道,警方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一些強制措施,采取強制措施是為了保障能夠順利地實現對刑事犯罪行為的追究,那么哪些情況下可以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對被告人采取、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由院長決定。

    李楠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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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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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有幾種

    吳夢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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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夢云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有幾種

    內容:證據的種類,是指表現證據事實內容的各種外部形式,具有法律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了刑事案件證據的八個種類,分別是:(一)物證,是指以其物質屬性、外部特征、存在狀況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吳夢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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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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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過刑事強制措施會影響孩子嗎

    陳明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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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明月

    受過刑事強制措施會影響孩子嗎

    內容: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那么受過刑事強制措施會影響孩子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陳明月律師
    2022.02.11839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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