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違法建筑拆除通知書,不要慌,可以這么辦

導讀:
收到違法建筑拆除通知書,不要慌,可以這么辦
在房屋征收過程中,有的被征收人的房屋會被認定為違法建筑,此時房屋所有權人會收到一紙《通知書》,大致內容是“通知某年某月某日之前自行拆除違法搭建的建筑物,逾期不拆除將予以強制拆除”。收到了這樣一份《限期拆除通知書》應該怎么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涉及違章建筑,還是遇到征地拆遷,不要自行拆除涉案房屋。如果你自己拆了,以后很難獲得補償。因為找不到理由要補償,也很難確定要到法院起訴誰。如果房屋遭遇強行拆除可以在拆除之前、拆除現場、拆除之后,拍攝相關的照片和視頻,作為強拆的證據,以及提出補償條件的基本依據。也容易確定實施強拆的主體,知道該起訴誰,找誰承擔相應的責任。
那么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書》后,房屋就一定會被拆除嗎?不是的,從上面說到的大家也可以看出,不行使自己權利,只是一味地等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錯過期限的,才會面臨強拆,所以收到通知后,如果認為認定有誤,自己不是違建不應該拆,就要及時行使權利,及時提起復議或訴訟,請求法院裁判撤銷該通知文書。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根據法律規定要按照法定程序拆除非法建筑物。
調查和證據收集:1、記錄各方及相關人員的訪談記錄:如建筑物的位置、區域、用途、用法等。2、根據現場調查記錄數據。3、獲得與建筑相關的項目、土地、允許的建筑材料等,以提供建筑物定性和拆除后工作的證據。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相關部門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前,應先對涉案的建筑進行調查取證,查清事實,證據確鑿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即限期拆除決定書或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
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事先催告違法建筑建設人履行義務,即相關部門在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后應履行催告程序。且違法建筑建設人收到催告書后具有陳述、申辯權,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其意見并進行記錄、復核。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違法建筑建設人自行拆除。
行政機關在履行完上述程序后,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催告,違法建筑建設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然后便是實施強制拆除行為。
如果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對安置補償有異議,可以怎么做呢?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房子被強拆,要在知道強拆之日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運用法律知識與主管部門協商談判,爭取獲得公平、滿意的補償。
本文法律知識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當具體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