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違法建筑強制拆除程序是什么?

導讀:
強制拆除的程序:1、立案。這是法定部門,城市里的違章建筑由它來管。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對違章建筑的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自送達之日的第二日起,當事人可以在2個月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者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那么農村違法建筑強制拆除程序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強制拆除的程序:1、立案。這是法定部門,城市里的違章建筑由它來管。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對違章建筑的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自送達之日的第二日起,當事人可以在2個月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者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關于農村違法建筑強制拆除程序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強制拆除的程序:
1、立案。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于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后,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筑的行政機關是:
(1)規劃局或者規劃委員會。這是法定部門,城市里的違章建筑由它來管。
(2)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也就是俗稱的城管,城管有沒有權利來管違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級政府的授權。
(3)鄉、鎮人民政府。它的執法范圍是鄉、村莊規劃區范圍內,簡單講就是在農村的違章建筑由它來管。
2、調查。在調查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個人。
(2)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有兩個作用:一是調查人員必須具備執法資格;二是防止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冒充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在實踐中很多地方得執法人員在調查時往往是不出示執法證件的。面對這種情形,建議被處罰的人可以主動要求他們出示證件,并記錄下他們證件上的相關信息(比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編號等),這樣方便日后維權。
(3)在被詢問以及在簽署筆錄時要謹慎。
3、決定。
(1)告知,聽取陳述、申辯。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2)聽證。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4、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并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1、簽收。很多人認為自己不簽收,這個處罰決定書對自己就不發生法律效力,這是錯誤的,現行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拒絕接收處法律文書,執法人員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法律文書留在當事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也可以把法律文書留在受當事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2、積極應對處罰決定書。如果當事人錯過了聽證程序,也不要緊。對違章建筑的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自送達之日的第二日起,當事人可以在2個月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者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3、建議聘請律師維權。因為這是一個法律程序,非專業人士駕馭不了。
4、只有在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時,才可以依法拆除違章建筑。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有兩種情形:一種就是當事人不進行行政復議也不進行行政訴訟,過了三個月,處罰決定書就發生法律效力了;另一種是當事人在兩個月內提起行政復議,接著又提起了行政訴訟經過一審二審后就發生法律效力了。只有在這兩種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可以拆除違章建筑,言下之意就是說發現了沒有經過審批或者無證的房屋后,不是說拆就拆的,而是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后才可以拆除。在實踐中沒有經過審批或者無證的房屋只要在兩年內沒有被查處,都不能輕易地認定為違章建筑,在拆遷的時候更是如此。
在日常生活當中,現在農村很多的地方都是存在著一些違法違章的建筑的,對于這類型的建筑,如果接到相關的投訴舉報,有關部門肯定是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的,比如說調查完畢之后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