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征收或者對違法建筑進行強制拆除怎樣才合法

導讀:
對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征收或者對違法建筑進行強制拆除怎樣才合法
現在“強拆”一般是指現對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征收或者對違法建筑進行強制拆除的行為。《國有土地上房屋與征收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先期公告。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相關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如被征收人在搬遷期限內未完成搬遷,行政機關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
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被征收人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