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有何異同

導讀:
眾所周知我國是嚴厲禁止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的行為的,因為這嚴重破壞了我國婚姻自由的原則,是社會與法律所不能容許的行為。因此接下來將由在線律師咨詢小編為您介紹關于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有何異同的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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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有何異同
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的共同之處在于:兩者都違背了當事人的意愿,對婚姻事實強行包辦。不同之處在于:買賣婚姻以索取大量財物的目的,包辦婚姻則此無此特征。由此可見,包辦婚姻不一定都是買賣婚姻,而買賣婚姻則必定是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在包辦婚姻的范圍之內。
二、包辦婚姻的法律救助
我國《婚姻法》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婚姻法還規定,包辦、買賣的婚姻都屬于可撤銷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如果是受脅迫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請求,應自婚姻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如果超出了上述期限,對于包辦、買賣引起的離婚糾紛,如果當事人共同生活的時間不長,或雖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但確實未建立夫妻感情的,應當準予離婚。而對于包辦、買賣婚姻的第三者,應分情況而論,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情況嚴重的,構成犯罪,應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予以刑事處罰。
根據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父母或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或一方意愿而強迫包辦婚姻和以索取財物為目的,違反男女雙方或一方意愿而強迫結婚的買賣婚姻,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果婚后雙方沒有建立起感情,應準予離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意見》第17條的規定:“屬于包辦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離婚時原則上依法收繳。”“原則上”是指一般的情況下,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變通。
三、包辦婚姻的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包辦婚姻不一定都是買賣婚姻,而買賣婚姻則必定是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在包辦婚姻的范圍之內。以上便是咨詢律師小編為您帶來的關于對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有何異同的相關知識,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問的可以咨詢在線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