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索取財物與買賣婚姻的區別

導讀:
借婚姻索取財物不僅腐蝕人們的思想,敗壞社會風氣、妨礙婚姻自由原則,而且也給一些青年的結婚和婚后生活帶來種種困難,應當嚴格禁止。如果屬于借婚姻索取財物,婚姻關系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決準予離婚,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買賣必定屬于包辦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違背他人意愿,包辦強迫他人結婚,違背了婚姻自由原則。應劃清借婚姻索取財物與借婚姻之名騙取財物的界限。在后一種情況下,騙取財物者并無與對方成婚的真實意愿,應根據具體情況按詐騙行為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那么婚姻索取財物與買賣婚姻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婚姻索取財物不僅腐蝕人們的思想,敗壞社會風氣、妨礙婚姻自由原則,而且也給一些青年的結婚和婚后生活帶來種種困難,應當嚴格禁止。如果屬于借婚姻索取財物,婚姻關系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決準予離婚,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買賣必定屬于包辦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違背他人意愿,包辦強迫他人結婚,違背了婚姻自由原則。應劃清借婚姻索取財物與借婚姻之名騙取財物的界限。在后一種情況下,騙取財物者并無與對方成婚的真實意愿,應根據具體情況按詐騙行為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關于婚姻索取財物與買賣婚姻的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在現實生活中,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有不同的表現形式,索要財物的數量也有很大差別。借婚姻索取財物不僅腐蝕人們的思想,敗壞社會風氣、妨礙婚姻自由原則,而且也給一些青年的結婚和婚后生活帶來種種困難,應當嚴格禁止。
在判斷借婚姻索取財物上,應劃清以下界限:
(1)應劃清買賣婚姻與借婚姻索取財物的界限。雖然兩者都以索要財物為共同特征,但有以下不同:1、前者根本違背婚姻當事人的意思,是以包辦強迫為手段,索取大量財物的行為;后者是在婚姻當事人基本自主自愿的情況下,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財物,以此作為結婚條件的行為。2、前者的財物是第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財物主要是婚姻當事人一方索要的。3、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屬于借婚姻索取財物,婚姻關系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決準予離婚,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買賣必定屬于包辦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違背他人意愿,包辦強迫他人結婚,違背了婚姻自由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2)應劃清借婚姻索取財物與雙方自愿饋贈的界限。前者是一方或者一方的父母主動索取,是違法行為;或者是男女雙方表達愛情而互贈禮品,并不以此作為結婚的附加條件,即使價值較大也是正當合法的。
(3)應劃清借婚姻索取財物與借婚姻之名騙取財物的界限。在后一種情況下,騙取財物者并無與對方成婚的真實意愿,應根據具體情況按詐騙行為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婚姻買賣是什么
第三者(包括父、母在內)以索取財物為目的,強迫他人結婚的行為。也指由這種行為造成的婚姻。廣義的買賣婚姻還包括以聘金、聘禮、嫁妝等其他形式索取財物的婚姻。歷史上以女方索取財物者居多,也有男方以索取一定量嫁資作為成婚條件的。狹義僅指以婦女作為婚姻交易之標的。這種婚姻產生在原始社會進入奴隸社會之際。男子為購買婦女作妻,必須付出一定數量的牲畜、金錢或其他等價物。
古代法律有關于買賣婚姻的規定。公元前18世紀古巴比倫王國《漢穆拉比法典》規定未婚夫須向岳父交納未婚妻的買身費和聘禮。羅馬市民法(見羅馬法)規定買賣婚姻是成立有夫權的婚姻的三種方式之一,即男子須在五名證人及一名計量者面前,成立要式契約(見合同)以買受女子。中國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的買賣婚姻以聘娶婚為主要形式,并與包辦婚姻相結合...【全文閱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