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買賣婚姻2

導讀: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買賣婚姻的當事人可按《民法典》第11條之規定,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該婚姻,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屬于包辦、強迫、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原則上依法收繳國庫。
一、什么是買賣婚姻
1、第三者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主原則,以索取物財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造成的婚姻
2、換親、轉親、童養媳等都是包辦買賣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現,買賣婚姻是我國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行為。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1)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2)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二、對于買賣婚姻該如何處理
1、買賣婚姻屬于可撤銷的婚姻。買賣婚姻的當事人可按《民法典》第11條之規定,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該婚姻,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
2、對因買賣婚姻獲得的財產,應根據具體情況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屬于包辦、強迫、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原則上依法收繳國庫。
3、法律規定,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被撤銷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可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