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婚姻救父是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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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婚姻救父是否有法律效力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買賣的婚姻并不是當事人自愿的,所以買賣的婚姻是無效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該婚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五條【結婚自愿】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十條【婚姻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脅迫結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的程序有哪些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撤銷婚姻,一般按照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的程序辦理。
(1)初審。婚姻登記員查驗當事人所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并核查本登記機關原登記檔案。
(2)受理。指導當事人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3)審查。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和申請書內容進行比對、核查,確保相關內容的一致。
(4)報批。婚姻登記員擬寫“關于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批準,并印發撤銷決定。
(5)公告。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將《關于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并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如30日內無異議,則宣告撤銷當事人的婚姻登記,同時宣告該婚姻證作廢并收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