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屬于哪些性質的婚姻

導讀:
一、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屬于哪些性質的婚姻1、包辦婚姻買賣婚姻不屬于法律上規定的無效婚姻或者可撤銷婚姻,但是民法典中也是明確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并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
一、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屬于哪些性質的婚姻
1、包辦婚姻買賣婚姻不屬于法律上規定的無效婚姻或者可撤銷婚姻,但是民法典中也是明確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并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二、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的關系是什么
1、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的共同之處在于:兩者都違背了當事人的意愿,對婚事實行包辦強迫。
2、不同之處在于:買賣婚姻以索取大量財物的目的,包辦婚姻則此無此特征。
3、由此可見,包辦婚姻不定都是買賣婚姻,而買賣婚姻則必定是包辦婚姻。
在我國的民法典中明確規定了,所有的公民都可以在到達法定年齡后,根據自身的意愿辦理婚姻登記手續,那么在辦理婚姻登記手續時,不得有任何的強制和脅迫的行為,如果出現了因為脅迫而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當事人也是可以在一年內向有關部門提出婚姻無效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