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買賣婚姻

導讀:
換親、轉親、童養媳等都是包辦買賣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現。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包辦婚姻的構成要件是違背當事人的意志,對婚姻當事人實行包辦強迫;4、買賣婚姻的構成要件除包辦強迫外,還有一個借此索取財物的問題。
一、什么是買賣婚姻
1、第三者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主原則,以索取物財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造成的婚姻。換親、轉親、童養媳等都是包辦買賣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現。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的聯系與區別
1、買賣婚姻是指婚姻關系以外的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締結的婚姻。
2、包辦婚姻是婚姻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當事人的父母)違反婚姻自由原則,違背婚姻當事人意愿,強迫其締結的婚姻。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3、包辦婚姻不一定是買賣婚姻,而買賣婚姻必然是包辦婚姻。包辦婚姻的構成要件是違背當事人的意志,對婚姻當事人實行包辦強迫;
4、買賣婚姻的構成要件除包辦強迫外,還有一個借此索取財物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