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婚姻債權擔保產生糾紛的法律適用探析

導讀:
現原告吳引生以新婚妻子系騙婚給其造成38000元損失為由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退還38000元。針對該款規定生效裁判認為本案中新郎與新娘簽訂的婚姻買賣合同類似于主合同婚姻買賣是法律所禁止的即類似于主合同是無效的。該觀點者認為買賣婚姻是民事關系該民事關系產生的債權可以設定擔保但擔保合同是否有效須滿足為擔保設定的債權合法該債權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同一份擔保合同存在部分條款有效部分無效。那么買賣婚姻債權擔保產生糾紛的法律適用探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原告吳引生以新婚妻子系騙婚給其造成38000元損失為由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退還38000元。針對該款規定生效裁判認為本案中新郎與新娘簽訂的婚姻買賣合同類似于主合同婚姻買賣是法律所禁止的即類似于主合同是無效的。該觀點者認為買賣婚姻是民事關系該民事關系產生的債權可以設定擔保但擔保合同是否有效須滿足為擔保設定的債權合法該債權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同一份擔保合同存在部分條款有效部分無效。關于買賣婚姻債權擔保產生糾紛的法律適用探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原告吳引生通過被告鄧在強的介紹認識了一外縣女子賴先香在對其基本情況一無所知下與賴先香登記結婚婚后十天新娘借回娘家之機出走杳無音信。
另查明原告為結婚給付新娘彩禮38萬元此款交由被告鄧在強轉交被告獲得婚介費3500元且原告與新娘結婚時簽訂一份雙方婚事協議該協議約定二月初訂婚訂婚金額38000元男方先付訂金19000元自訂婚之日起女方賴先香到男方吳引生家中剩余19000元到辦完結婚手續后男方全部付清。如果辦完結婚證手續后男方沒有付清剩余19000元解除婚約已收定金不退。如果一年內女方賴先香不愿到男方吳引生家由中間人鄧在強負責退還全部的訂婚金額38000元被告鄧在強以中間人的身份在此協議上簽了名。
現原告吳引生以新婚妻子系騙婚給其造成38000元損失為由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退還38000元。
分歧
在案件的處理中存在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針對該款規定生效裁判認為本案中新郎與新娘簽訂的婚姻買賣合同類似于主合同婚姻買賣是法律所禁止的即類似于主合同是無效的。婚姻買賣無效則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擔保合同也無效基于此判斷于是順理成章地需要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條第二款“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接著引用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七條為債權人擔保人之間內部按責任的50劃分也就成為了必然判決被告鄧在強返還原告吳引生訂婚38000的50計幣19000元。
第二種觀點認為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當事人對由民事關系產生的債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以擔保法規定的方式擔保的可以認定為有效”。該觀點者認為買賣婚姻是民事關系該民事關系產生的債權可以設定擔保但擔保合同是否有效須滿足為擔保設定的債權合法該債權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但也有人認為買賣婚姻無效故基于買賣婚姻產生的債權也不合法這種說法是正確但這時的債權人是新娘債務人是新郎如果新娘擔心拿不到婚禮金38000元而要求第三人為其提供擔保則這種擔保由于債權不具有合法性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而本案的情況是新郎已經付出了38000元成為債權人債務人新娘負有不以結婚為目的詐騙錢財和在新郎家生活一年以上的二項義務本案被告對債權人新郎上述二項債權提供了擔保。應當認為為債權設立擔保本身有效但擔保合同是否有效還需看擔保合同本身內容是否違反了法律規定。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原被告作為擔保合同當事人約定新娘要在原告家中生活一年以上違背了離婚自由的原則是對人身權的限制該擔保無效但被告擔保新娘不足以結婚為詐騙錢財這一行為并不違背法律的基本性規定應該認定有效。同一份擔保合同存在部分條款有效部分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管析
筆者認為要準確處理本案關鍵是如何理解原告吳引生與新娘之間的雙方婚事協議。為了清楚的分析本案的法律后果現分下面幾部分對協議分析。
一雙方婚事協議的分解
該協議含有二部分構成第一部分為新郎與新娘之間婚禮協議當事人為原告吳引生新郎與新娘賴先香該部分內容為新娘新郎二月初訂婚訂婚金額38000元男方先付訂金19000元自訂婚之日起新娘到新郎家中剩余19000元到辦完結婚證手續后男方全部付清。該部分約走了新郎新娘之間的權利義務給付婚禮的時間。




